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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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104年0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4000171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5137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00020852號函) 所有條文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 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 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監察人。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 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第8款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之。

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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