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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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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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104年0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4000171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5137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00020852號函)
所有條文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
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
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監察人。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
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第8款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之。
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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