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缺額達3分之1是否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公司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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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董事解任缺額達3分之1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又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應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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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缺額達3分之1是否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倘有董事解任缺額達3分之1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又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應依公司法172條規定於10日前召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15日前)辦理。
(公§201、§172、經90.12.25商090022729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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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109-08-0716:43 資料檢視:109-11-0917:39 資料維護: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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