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缺額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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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2依公司法第201條之規定,董事缺額達1/3時,董事會應於30 ...
問:公司董事過世,已辦妥董事解任登記,依公司法第201條之規定,董事缺額達1/3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之,請問所謂30日內召開,是以經濟部核准董事解任 ...
- 3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分享知識庫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 ...
-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經常問的問題Q&A -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
答:按新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要件,參諸同法條第二 ... 問: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是否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5公司法第201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