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缺額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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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1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 ...
- 2董事缺額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A: 您好:依公司法第201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 ...
-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經常問的問題Q&A -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
答:按新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要件,參諸同法條第二 ... 問: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是否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401-1.公司申辦問題與解答(Q & A) - 工商登記服務網
補選之董事及監察人任期,係自就任日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董事辭職是否能先以缺額登記,不補選可以嗎? 答: 可以先申請董事解任 ...
- 5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分享知識庫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