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目
第57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延伸文章資訊
- 1第5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2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 法條內容
第 57 條, (罰則)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 ...
- 3公司法§57-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57 條. 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綜合查詢 · 跨機關檢索. 法治宣導專區.
- 4公司法第57、58、202、208、231 條(102.01.30 版) - 法源法律網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
- 5第57 條- 商業會計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