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57、58、202、208、231 條(102.01.30 版) - 法源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司法 ( 民國102年01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57條 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58條 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2條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 事會決議行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8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 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 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 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 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1條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

但 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