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57、58、202、208、231 條(102.01.30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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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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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民國102年01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57條
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58條
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2條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
事會決議行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8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
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
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
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
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1條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
但
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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