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 | 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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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現行勞基法之規定,僱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依據目前勞基法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