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之特定性工作與不定期契約«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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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考,我好奇,故我在。

勞動契約就其契約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凡是沒有特別約定者,應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有約定契約期間,就有可能是定期契約,當定期契約期間屆滿,勞工即需離職。

有些雇主為了保持僱用之彈性,避免受到勞動基準法有關不定期契約保障之限制,會使用勞動契約一年一簽的方式。

一年一簽的定期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會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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