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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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本評估方法針對利用『基因改造技術』生產的食品(以下統稱『基因改造食品』),訂定其安全性評估所要考量之基本要件,以消除消費者疑慮,確保 ... 目前線上:774人,瀏覽人次:70260428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總則 一、依據 本評估方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本評估方法針對利用『基因改造技術』生產的食品(以下統 稱『基因改造食品』),訂定其安全性評估所要考量之基本 要件,以消除消費者疑慮,確保民眾飲食的安全。

欲製造或 輸入『基因改造食品』者,應向衛生主管機關申報,以確認 產品符合本評估方法之要求。

三、定義 (一)『基因改造技術』(GeneModificationTechniques) 本評估方法所指『基因改造技術』係指使用基因工程或 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 生物體,產生基因改造現象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 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 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二)『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 ,GMO) 『基因改造生物』指生物體基因之改變,係經前述『基 因改造技術』所造成,而非由於天然之交配或天然的重 組所產生。

(三)『基因改造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s,GM F) 利用『基因改造生物』所生產、製造之食品。

(四)『傳統對照食品』(ConventionalCounterpart) 對照的生物種/品種,其成分或產品已建立食用安全性 。

(五)『宿主』(Host) 在『基因改造技術』上,被轉移(或轉殖)入基因(或 核酸片段)的活細胞或生物體。

(六)『載體』(Vector) 在『基因改造技術』上,為了將標的基因(或核酸片段 )轉移(或轉殖)入宿主,使其增殖、表現所使用的質 體或病毒。

(七)『轉移(或轉殖、或嵌入)基因(或核酸)片段』(Tr a-nsferredorIntroducedorInsertedGene[orNu cle-arAcidFragment]) 任何轉移(或轉殖、或嵌入)至宿主之外源基因(或核 酸片段)。

(八)『基因產物』(GeneProducts) 由『轉移(或轉殖、或嵌入)基因(或核酸片段)』所 表現之任何物質。

(九)『基因(或核酸片段)提供者』(Gene[orNuclearA c-idFragment]Donor) 在『基因改造技術』上,提供標的基因(或核酸片段) 之生物。

(十)『非預期效應』(UnintendedEffects) 將外來基因(或核酸片段)轉移(或轉殖)至宿主的過 程中,外來基因(或核酸片段)所表現的特徵可能會造 成既有之生物特徵的改變或消失。

(十一)『營養素(註1)』(Nutrient) 註1:可參考GeneralPrinciplesfortheAddition ofEssentialNutrientstoFoods(CAC/GL 09-1987)。

(十二)『營養素』係指一般之食物成分,其可提供熱量,或 為生長發育及維持健康生活所需,如缺乏時會導致人 體生化或生理特性產生不良變化。

『改變營養組成之 基因改造植物』(Recombinant-DNAPlants ModifiedforNutritionalorHealthBenefits) 『改變營養組成之基因改造植物』係指基因改造植物 可食用部位具特定性狀,此特定性狀是由於(1)導 入新營養素或相關成分;(2)改變營養素或相關成 分之含量或生物可利用性;(3)去除或減少不良成 分(如過敏原或毒素);或(4)因上述成分之變異 而改變與營養素或相關成分之交互作用造成。

(十三)『上限攝取量』(TolerableUpperIntakeLevels, UpperLevels,UL) 對絕大多數人(97–98%)即使長期攝取也不致於產 生不良影響之營養素或食物成分的每日最高攝取量。

(十四)『生物可利用性』(Bioavailability) 所攝取的營養素能被身體吸收及利用之程度。

(十五)『每日容許攝取量』(AcceptableDailyIntake,A DI) 食物或飲水中每天可安全攝取的特定物質量,單位為 毫克/公斤體重/每天(mg/kgbodyweight/day )。

ADI之計算是基於動物試驗中不會對動物產生危 害影響的最大餵食物質量,此數值要除以一安全係數 (通常是100),以考慮動物與人類間的差異(10 倍以內)及人類飲食的變異(10倍以內)。

(十六)『膳食曝露評估』(DietaryExposureAssessment ) 膳食曝露評估係指對可能從食物或其他相關來源攝取 之生物、化學及物理物質之評估,可根據食物攝取資 料及物質含量,依下列公式計算: 膳食曝露Σ(物質含量〔毫克/公斤〕×食物攝取 量(毫克量〔公斤/每人/每天〕) /公斤體=────────────────── 重/每天體重(公斤/每人) ) 第二章『基因改造食品』的安全性評估 『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評估係針對經『基因改造技術』處理 後,所有的改變因子進行階段式之安全性評估。

一、第一階段:基因改造食品基本資料之評估 二、第一階段評估結果顯示該基因改造食品具潛在之毒性物質或 過敏原,則須進行第二階段評估 三、依上述第一、二階段資料仍無法判定該基因改造食品的安全 性時,則至少須再進行針對全食品(註2)設計之適當的動 物試驗,以評估該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 註2:全食品係指基因改造食品一般常見之可食用部位,而 非經精製、加工處理或提煉、純化的該食品中之主要 成分或組成物。

第三章『基因改造植物食品』的安全性評估 一、『基因改造植物食品』依下列資料進行階段式安全性評估: (一)第一階段:基本資料之評估 『基因改造植物』之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一 (二)第一階段評估結果顯示該基因改造植物食品具潛在之毒 性物質或過敏原,則須進行第二階段之評估 1.毒性物質依附件三所列資料進行 2.過敏原依附件四所列資料進行 (三)依上述第一、二階段資料仍無法判定該基因改造植物食 品的安全性時,則至少須再進行針對全食品設計之適當 的動物試驗,以評估該基因改造植物食品之安全性 二、適用範圍 本評估方法適用於具有安全食用歷史之植物經基因改造技術 改造所得之基因改造植物食品的安全與營養相關議題,並未 涉及基因改造之動物飼料與用該飼料餵養之動物、改變營養 組成之基因改造植物食品相關效益或健康方面之訴求、基因 改造植物之環境風險及風險管理措施等議題。

附件一-『基因改造植物』之相關資料附件二-基因改造微生物』之相關資料附件三-『毒性物質』之評估附件四-『過敏誘發性』之評估附件五-『非預期效應』之評估 第四章『基因改造微生物食品』的安全性評估 一、『基因改造生物食品』依下列資料進行階段式安全性評估: (一)第一階段:基本資料之評估 『基因改造微生物』之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二 (二)第一階段評估結果顯示該基因改造微生物食品具潛在之 毒性物質或過敏原,則須進行第二階段之評估 1.毒性物質依附件三所列資料進行 2.過敏原依附件四所列資料進行 (三)依上述資料仍無法判定基因改造微生物食品的安全性時 ,則至少須再進行針對全食品設計之動物毒性試驗,或 以實質等同為概念,開發跨領域之安全評估方法以評估 基因改造微生物食品之安全性。

二、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於具有安全食用歷史之微生物經基因改造技術改 造所得之基因改造微生物食品之安全與營養相關議題。

本方 法並未涉及用作食品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之基因改造微生物產 物的安全性、農業用基因改造微生物之安全性、基因改造微 生物之特定保健效益,亦未涉及基因改造微生物之環境風險 議題。

附件二-『基因改造微生物』之相關資料附件三-『毒性物質』之評估附件四-『過敏誘發性』之評估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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