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會就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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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決定應否在香港引入「 公平使用」 原則時, 我們亦須研究有關可能性。

UGC. 目前只有加拿大在其版權法例引入UGC 豁免, 而該豁免的定義和涵蓋範圍在 ... 繁體 EN繁體简体 登入 尋找法律服務聯絡律師會登記及付款系統 搜索 尋找法律服務聯絡律師會 繁體 EN繁體简体 登記及付款系統 登入 關於律師會 關於律師會 香港律師會是香港律師的自我監管組織及專業團體,具有法定權力規管律師行及律師執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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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見公眾對條例草案的討論依然爭持不下及對其內容時有誤解,本會重申對上述三個議題的立場: 公平使用 現行的香港版權法例一直採用「公平處理」模式,清楚訂明可獲豁免的目的。

有關應否引入「公平使用」取代,社會有很大爭議。

倡議採用「公平使用」者一般認為「公平使用」比「公平處理」所涵蓋的範圍更闊、更具彈性,並主張採用「公平使用」為國際趨勢。

然而,反對者質疑「公平使用」為國際趨勢的說法。

反對者認為「公平使用」缺乏確定性及憂慮把與本港在法制上有很大差異的美國法律概念加諸本港版權法例而產生的衝突和影響。

根據本會研究所得,美國的法例目前並沒有就「公平使用」提供法定定義。

法院在裁定某種行為是否屬「公平使用」時,會因應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把各因素(包括條例草案已涵蓋的)納入考慮之列︰使用的目的及性質、版權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及其實質分量,以及使用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自2005年,美國法院已就超過65宗有關「公平使用」的案件作出裁決,當中成功證明「公平使用」與失敗的例子參半。

此外,法院就審理多宗「公平使用」案件時,作出的判決並不一致,,當中也顯示出隨時間而轉移關注點的情況。

每宗案件是按著它本身的事實及當時法庭的演繹而裁定的。

本會察覺到,已採納「公平使用」或類似模式的亞洲國家(包括︰韓國、菲律賓及新加坡等)都有一共同之處—版權擁有人均可向侵權者追討法定賠償(statutorydamages)。

「法定賠償」是指,只要原告在侵權案件中勝訴,他毋須證明損失或被告從中獲利,也可獲得一定金額的金錢賠償。

事實上,法定賠償並非常見。

根據一份2013年11月發表的研究,在179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中,只有24個(包括美國及加拿大)有這種制度。

在亞洲,以新加坡為例,當地法院可就每件被侵權的版權作品判予不超過10,000坡元(約港幣55,200元)的法定賠償,而總金額不得超過200,000坡元(約港幣1,104,000元)(除非版權擁有人能證明他的實際損失超過該金額)。

由此可見,上述國家或以法定賠償的制度來平衡「公平使用」或類似的版權豁免模式。

在決定應否在香港引入「公平使用」原則時,我們亦須研究有關可能性。

UGC 目前只有加拿大在其版權法例引入UGC豁免,而該豁免的定義和涵蓋範圍在國際上未有共識。

UGC其中重要一項強調是由個人用家為個人目的製作或使用,而不是為牟利或業務用途而產生的衍生作品。

由於「非商業用途」或涉及間接的商業利益,其界線與「商業用途」日漸模糊,故此加拿大國內開始討論UGC的性質和豁免應否與「非商業用途」掛鉤。

澳洲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指出UGC不應自動獲得保護,而且在說明「公平使用」的涵蓋範圍時,該會並不建議加入為社交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的例子在內(很多UGC衍生作品為社交目的製作在社交平台使用),也不認為須為社交目的使用在版權豁免中給予任何特殊的地位。

此外,歐盟在2013年12月展開的公眾諮詢結果亦顯示UGC的定義仍未有定案。

無獨有偶,上文也指出加拿大也是少數設有法定賠償的國家之一。

因此,與「公平使用」議題一樣,是否要在有法定賠償的制度下,加入UGC豁免才不會令持份者利益失衡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限制合約凌駕性條文 除非有確切的理由,否則立約自由不應輕易受到干預。

英國引入限制合約凌駕性條文的決定備受爭議,故英國政府承諾就該條文的影響作出評估,並在2019年公布結果。

海外學者對應否加入該限制條文的意見不一,有人認為在決定應否干預立約自由時,須考慮是否適用於所有豁免還是需要考慮到豁免的性質(如︰是否關乎公共政策等)。

亦有建議認為如果涉及公共政策,任何政策修訂必須要有經濟效益數據支持,才可通過。

因此,加入該限制條文的理據及適用範圍須作進一步研究。

總括而言,上述三項事宜尚待仔細研究解決,但不宜因此而窒礙香港的版權制度發展。

比起現有版權條例,條例草案更清晰保障各方利益並能即時解決香港在版權法例發展方面落後外國多年的情況。

本會支持條例草案應盡快獲得通過。

本會同時建議政府制定時間表,進一步深入研究上述議題及充分聽取各方持份者相關的意見以確保香港版權法例與時並進。

傳媒查詢 蘇煥娟,香港律師會傳訊及外事部副總監 電話:2846-0520 陳家濂,香港律師會傳訊及外事部副總監 電話:28460589 電郵:[email protected] 關於香港律師會 香港律師會於1907年註冊成立,是香港律師的專業團體。

通過履行其法定職責和行使其監管權,香港律師會致力不斷地提高律師的專業水準和操守,執行律師紀律守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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