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事實與真相 - 知識產權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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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版權修訂條例:點解公平處理比公平使用好? ... 使用者在符合公平處理原則及合適的情況下,不用向版權擁有人取得授權,使用版權作品,而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責任-.   什麼是知識產權?>版權>《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事實與真相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事實與真相 三大保障,六大豁免   公平處理VS開放式豁免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署名文章 - 版權條例-理性討論法案優劣網上誤傳易失焦點(2015.12.09) - 版權修訂所為何事?(2015.12.14) - 版權陷阱偏我遇上?(2015.12.28) - 公平使用安全駕駛公眾利益(2016.01.04) - 癱瘓議會所為何事?(2016.01.11) - 二創不再此話當真(2016.01.25) - 程序公義應有之義(2016.02.03)   簡易解說FAQ - Q1點解要buy新修訂的《版權條例》? - Q2改歌、改圖、Cap圖放上網要坐監? - Q3版權修訂條例:點解公平處理比公平使用好? - Q4翻唱歌曲再放上社交平台要坐監? - Q5網上分享打機過程要坐監? - Q6「二次創作」等於侵權嗎? - Q7迫切需要「版權豁免凌駕合約(contractoverride)條款」嗎? - Q8政府會否繞過版權擁有人,追究刑事責任? - Q9為何不引入「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的版權豁免? - Q10香港應立即引入「公平使用」的版權豁免? - Q11二創自己的作品都要拉? - Q12版權是保護作者還是版權擁有人?    詳細解說FAQ Q1. 條例草案會收窄表達和創作自由嗎? Q2. 不通過條例草案的後果? Q3. 2014年條例草案與政府在2011年推出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2011年條例草案)有什麼主要分別? Q4. 條例草案建議的“傳播罪行”,針對什麼侵權行為? Q5. 為什麼需要“傳播權利”? Q6. 上載他人的版權作品例如照片或文章到社交網站(例如個人FACEBOOK專頁)與親友分享也屬於“向公眾傳播”嗎? Q7. 網上有人說:“FBShare野要坐監”,真的嗎? Q8. 在網上分享打機過程,要坐監嗎? Q9. 市民在某些情況慶祝時播放歌曲,拍攝現場短片再放上互聯網分享,要坐監嗎? Q10. 翻唱放上網,要坐監嗎? Q11. Cap圖而不列明出處,就要坐監嗎? Q12. 創作漫畫同人誌要坐監嗎? Q13. 創作舊曲新詞要坐監嗎? Q14. 政府有否釐清《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是否適用於版權有關罪行? Q15. 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是否可以繞過版權擁有人而提出檢控? Q16. 為何未有加入英國同類條例中的「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完全保護二次創作人不被民事起訴的危機? Q17. 為何沒有引入「公平使用(FairUse)」或「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版權豁免? Q18. 未來的版權檢討有甚麼議題和時間表? Q19. 條例草案的公眾諮詢及解說工作是否足夠?   Q1.  條例草案會收窄表達和創作自由嗎? A1: 不會。

      條例草案是要加強- 保護原創作品 保障表達自由 保障用者在合理範圍內使用版權作品       條例草案- 不會收窄表達自由 不會影響現時60多項條文的版權豁免 不會針對互聯網常見一般的戲仿、諷刺或社交平台“分享”行為。

      條例草案通過後,會為使用他人版權作品加入新豁免- (a)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 (b)評論時事 (c)引用 返回頁首   Q2.   不通過條例草案的後果? A2: 對使用者- 無法得到更多的法定版權豁免。

現時的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以至是評論時事和引用的「二次創作」,不能受到明文保障。

無法定機制容許用戶反駁侵權投訴,「二次創作」易被下架。

      對網上服務平台- 無法得到法定安全港的保障,日常運作可能受到影響而且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對版權擁有人- 無法得到法律的明確保障,使他們的版權作品不受大規模的非法串流盜版影響。

      對香港- 無法按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的法律規範和國際版權公約要求更新版權法例。

無法有效打擊大規模的非法串流。

創意產業遭受打擊。

返回頁首   Q3.   2014年條例草案與政府在2011年推出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2011年條例草案)有什麼主要分別? A3. 2014年條例草案相比2011年的立法建議,主要改動有以下兩項︰       (一)新增多項版權豁免       2014年條例草案建議新增多項版權豁免,以回應部分使用者對條例草案能否充分保障他們的表達及創作自由的憂慮。

在考慮到2013年7至11月就戲仿作品諮詢公眾所收集的意見和海外經驗後,我們建議為下列用途增設版權豁免,方便使用者在符合公平處理原則及合適的情況下,不用向版權擁有人取得授權,使用版權作品,而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責任-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 評論時事;和 引用。

      (二)澄清刑事門檻       2014年條例草案建議進一步澄清現時版權條例中有關「損害性分發罪行」和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的刑事門檻,更清晰說明政府的政策意圖,是打擊大規模的盜版行為,而非互聯網上常見的一些使用者行為。

法例會訂明法庭在裁定有關作為是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時,可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侵權物品或有關傳播會否取代原作品。

版權條例修訂後刑事門檻將更清晰;只要不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取代原作品,不應有刑責。

返回頁首 Q4.   條例草案建議的“傳播罪行”,針對什麼侵權行為? A4. 針對的是大規模的侵權行為,例如是將一部電影串流予公眾觀看。

一些互聯網常見的活動,例如改圖、改歌、截圖等,不取代原作品,不是刑事執法目標。

      此外,按照我們的立法建議,如被指侵權者證明自己“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已侵犯他人版權,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返回頁首   Q5.   為什麼需要“傳播權利”? A5. 現時的《版權條例》難以有效打擊具規模的非法串流侵權。

“傳播權利”是國際版權條約訂明的一種權利,許多海外國家如澳洲、歐盟、英國、新加坡、新西蘭和加拿大等,自2001年起已先後引入。

返回頁首   Q6.   上載他人的版權作品例如照片或文章到社交網站(例如個人FACEBOOK專頁)與親友分享也屬於“向公眾傳播”嗎? A6. 條例草案新增的“向公眾傳播”權利,是指版權擁有人可以透過任何電子模式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一項專有權利。

要構成“向公眾傳播”,除了相關傳播必須以何電子模式作出外,有關傳播的受眾也需要為“公眾”。

    參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相關指引,與傳播權有關的“公眾”泛指人數眾多而又超越家庭及其所認識的社交圈子範圍以外的人。

換言之,如果某人只是上載作品到網上予親友作私人分享,一般而言這群組不會被視為“公眾”,因此亦不會構成向公眾傳播。

但是,如果把作品上載到一些公開的群組,因而讓親友以外的人士也可以接收到有關作品,則可能涉及侵權(除非得到版權擁有人的許可或者有任何現有或新增的豁免適用)。

返回頁首 Q7.   網上有人說:“FBShare野要坐監”,真的嗎? A7. 不會。

在社交平台如Facebook“share(分享)links(連結)”會被視為侵權而需要坐監,這種說法,純屬謠傳。

.   條例草案第28(A)(5)清楚訂明,不決定侵權內容,不構成傳播行為。

舉例說,只是分享連結,而非將歌曲上載至互聯網供人下載,不屬侵權,沒有刑事和民事責任。

返回頁首 Q8.   在網上分享打機過程,要坐監嗎? A8. 根據現行版權法例,在版權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版權作品並不構成侵犯版權。

而據我們暸解,部分電子遊戲發展商歡迎和容許使用者在網上分享打機片段(如︰以串流方式直播打機實況、上載打機片段至網上分享平台等),以吸引更多用戶。

一些市場上流行的家用遊戲主機亦設有內置功能,以利便用戶在網上分享遊戲過程。

我們相信,現有的市場商業模式已顧及使用者的需要。

    例如,Microsoft並不反對遊戲者使用其發行和擁有的遊戲內容,重新創作和分發如錄像、網上內容及其他衍生作品,以作非商業和個人用途。

SONY在今年最新更新的PS43.0系統中,亦加入了直播功能,讓使用者可以在社交平台上直播和分享打機片段。

YouTube和Twitch已有許多這種專有頻道和片段。

今年開始,Twitch使用者更可從Twitch音樂庫中選取音樂在直播打機片段時使用。

    在其他情況下,如屬現時或擬議的豁免範圍內,並符合相關的豁免條件,在網上分享打機過程,不會構成侵犯版權。

舉例來說,有些人在網上分享打機過程時,會包含對遊戲的批評或評論,只要符合相關的豁免條件(例如屬公平處理版權作品等),現時已有版權豁免(《版權條例》第39條)可以適用。

      至於不含批評或評論的片段,當中可能會出現一些畫面和音樂,涉及他人的版權作品。

條例草案通過後,建議新增的「引用」豁免,也可按情況適用。

現時常見的網上分享打機過程,在豁免適用的情況下,沒有民事責任,更談不上刑責。

      反之,如在網上分享打機過程的行為不屬任何豁免的範圍,我們認為未有充分的公共政策理由,支持這些行為得到版權豁免。

      無論如何,在《版權條例》修訂後,刑事門檻會更清晰:用戶在網上分享個人打機過程,一般不會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取代原作品,不應有刑責。

返回頁首 Q9.   市民在某些情況慶祝時播放歌曲,拍攝現場短片再放上互聯網分享,要坐監嗎? A9. 不會。

因為《版權條例》修訂後刑責門檻將更清晰,只要不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取代原作品,不應有刑責。

      在現行條例第40條下,如影片中附帶地包括版權材料,已有相關的豁免可適用。

如涉及報道時事,第39條的豁免也可適用。

      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將增加可適用的豁免,包括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的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進一步擴闊保障範圍。

返回頁首 Q10.   翻唱放上網,要坐監嗎? A10. 不會。

因為《版權條例》修訂後刑責門檻將更清晰,只要不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取代原作品,不應有刑責。

      而據我們瞭解,市場的發展模式,已可合理保障使用者翻唱。

以YouTube為例,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已經和YouTube簽訂許可協議,授權YouTube傳播重新演繹的歌曲(即「自彈自唱(cover-version)」)。

數間唱片公司也已經和YouTube簽訂許可協議,授權YouTube可以傳播用户使用原作品的商業錄音(如樂器演奏、卡拉OK錄音)重新演繹的歌曲。

而且,據我們所知,版權擁有人並沒有追究有關行為。

      在現行條例下,如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而翻唱,已有相關的豁免可適用。

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將增加可適用的豁免,包括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的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進一步擴闊保障範圍。

返回頁首 Q11.   Cap圖而不列明出處,就要坐監嗎? A11. 法律上,要構成侵權,必須複製原作品的實質部分。

      即使涉及複製實質部分,如以評論原作品或其他作品或報導時事為目的,現有豁免已經適用。

新增的豁免如引用、評論時事、戲仿、諷刺等目的,亦可適用。

      援引出處的法律要求在某些情況並不適用。

在引用、評論時事的豁免下,法例已表明在非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不須援引出處(作品及作者名稱)。

援引出處對原創作者,是一種尊重,對使用者,也是一種保障。

戲仿、諷刺的豁免更無援引出處的法律要求。

返回頁首 Q12.   創作漫畫同人誌要坐監嗎? A12. 據我們了解,同人誌在香港早已存在多年,而在現行版權制度下,本地漫畫界一直以包容的態度看待同人作品。

例如,「漫畫世界」這個有組織的同人活動,自1998年開始在港舉辦,現時每年舉辦兩次。

同人愛好者可以在符合場地規定的情況下,參加這些同人活動。

而且,有些版權擁有人亦同意他們分享、推廣甚至是小規模地售賣自己的同人作品。

一些版權擁有人同時會在這些活動物色具有天份的新人。

業界和同人愛好者顯然已找到一定的平衡。

如果將來在我們建議擴大的豁免範圍下出現訴訟,法庭在考慮有關使用是否公平時,會考慮業界在多年來建立的慣常做法。

    . 此外,如只採納了原作品的意念或其非實質部分,創作同人漫畫不會構成侵犯版權。

如屬現時或擬議的豁免範圍內(如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或引用等目的),並且符合相關的豁免條件(如屬公平處理版權作品、引用的程度不大於為該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等),亦不會構成侵犯版權。

返回頁首 Q13.   創作舊曲新詞要坐監嗎? A13. 如果只是填上新詞而沒有複製原有歌詞的實質部分,純以文本表達新詞而不涉及複製或演唱原有的音樂部分,不會構成侵權。

.   如屬現時或擬議的豁免範圍內(如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或引用等目的),並且符合相關的豁免條件(例如屬公平處理版權作品、引用的程度不大於為該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等),則不會構成侵犯版權。

.   條例草案亦建議澄清有關現時的「損害性分發」和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的刑事門檻,在法例中強調如有關分發/傳播沒有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特別是不會取代原作品,應不會有刑事責任。

返回頁首 Q14.   政府有否釐清《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是否適用於版權有關罪行? A14. 時任保安司在《1992年電腦罪行條例》在立法會恢復二讀時表示,「這罪項[即第161條所指罪行]並非為針對與版權有關的活動而制定。

與版權有關的活動另有法例規管。

當局的計劃是繼續將版權制度分開處理,不是要引用這條文就有關版權的罪行提出起訴。

」 .   政府最近已以多次向法案委員會確認,這政策意圖並無改變。

返回頁首 Q15.   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是否可以繞過版權擁有人而提出檢控? A15. 絕對不會。

無論條例草案通過前後,政府均不可能繞過版權擁有人而提出檢控。

    《版權條例》的刑責條文中,有關罪行的基本元素,是有關行為沒有獲版權擁有人同意,因而構成侵權。

如果版權擁有人不反對或不予追究,執法機關並無任何基礎作刑事上的追查,檢控更無從說起。

    具體操作上,如果執法機關面對一項行為有刑事侵權的指控或合理懷疑,執法機關的一項必要工作,就是盡快找到及聯絡版權的合法擁有人,了解該版權擁有人是否反對或追究該行為。

只有在版權擁有人追究該行為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有理由考慮進一步的工作。

    就算版權人要追究,他必須在接下來的調查過程中,向執法機關提供證據,證實(一)其版權確實存在並且屬版權合法擁有人,及(二)涉案人士的作品確已侵犯其版權。

執法機關在取得此等關鍵證據後,並結合其他所需證據,才會將個案交予律政司考慮是否提出檢控。

    如過程中版權擁有人未有提供足夠證據,又或改變立場認為作品未有侵權(例如在訴訟上和解),執法機關不可能繼續調查或進行檢控。

返回頁首 Q16.   為何未有加入英國同類條例中的「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完全保護二次創作人不被民事起訴的危機? A16. 立約自由對香港的自由巿場經濟十分重要,亦是合約法的重要基石,應容許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自行商討使用版權作品的合適條款。

非訂約雙方的所有第三者,不受合約限制,無礙版權豁免的效用。

英國最新做法有很大爭議,規定立法後5年內要檢討。

完成今次修例後,我們會隨即開展新一輪的版權檢討工作,「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也是議題之一。

返回頁首 Q17.   為何沒有引入「公平使用(FairUse)」或「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版權豁免? A17. 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新西蘭、加拿大及澳洲均採納有特定目的的「公平處理」豁免模式,而在適用於歐盟20多個國家的《資訊社會指令》中,亦清楚列明可獲版權豁免的特定行為。

好處是條文已清楚訂明允許作為及其適用條件,能提高法律確定性。

      英國、澳洲和香港過去也曾檢討是否採納「公平使用」豁免,但至今未有改變。

而加拿大則是現時唯一將UGC納入版權豁免的主要海外司法管轄區,在沒有類似國際先例的情況下,加拿大的做法不無爭議,尤其是加拿大的UGC豁免是否符合有關的國際版權條約的規定,引起了不少討論及意見。

      引入「公平使用」或UGC版權豁免會使香港的版權制度出現重大的改變,我們認為需要小心考慮其影響,並必須先進行諮詢,妥善考慮各方持份者的意見。

完成今次修例後,我們會隨即開展新一輪的版權檢討工作,這也是議題之一。

返回頁首 Q18.   未來的版權檢討有甚麼議題和時間表? A18. 完成今次修例後,我們會隨即開展新一輪的工作,處理持份者關注的議題,包括-     使用者關心的議題,如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引入公平使用原則、豁免不受私人合約條款限制、孤兒作品等。

版權擁有人關心的議題,如延長版權期限、電視機頂盒、侵權應用程式及連結、司法堵截侵權網站等。

近期議定的版權條約,例如保障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的馬拉喀什條約和保障視聽表演者的北京條約。

主要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如歐盟、美國和澳洲正進行的版權檢討。

    我們會持開放態度,與持份者溝通,諮詢公眾。

視乎不同持份者意見和法律草擬工作的複雜程度,我們努力爭取向下一屆立法會(2016-2020)提交立法建議,繼續完善版權制度。

返回頁首 Q19.   條例草案的公眾諮詢及解說工作是否足夠? A19. 條例草案的主要立法建議是自2006年以來進行三次的公共諮詢以及多年來與不同持份者討論得來的結果。

在草擬立法建議時,政府一直與主要持份者包括版權業界、使用者和中介平台保持緊密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以確保條例草案在各持份者的權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有關傳播權利的條文,已於《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經過充分的討論及審議。

而在2013年至2016年1月期間,我們與版權業界和網民組織會面討論條例草案50次,並且出席了十多個大小論壇,詳細討論及解說立法建議的內容,並聽取了不同界別的意見,有關詳情如下:       使用者/網民組織–於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間,共23次會面討論 版權業界及中介平台–於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6年1月13日期間,共27次會面討論 於2013年8月17日及9月22日舉辦了兩次公開論壇-討論「如何在版權制度下適當看待戲仿作品」 於2013年8月17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間,共出席了13次有關條例草案的座談會、講座及論壇,以聆聽各方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而且,在2014年至2015年間,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進行了24次會議,詳細審議了各項條文,政府亦提交了多份文件詳細回應法案委員會對不同議題的提問和意見。

因此,條例草案已經過了充分的公共諮詢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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