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網路轉載新聞,小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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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條第4款雖然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是若報紙上所刊載的新聞報導或其他稿件具備了原創性,而且並非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 ... Notice:TryingtoaccessarrayoffsetonvalueoftypeboolinE:\ApacheApps\LAW\ailt\includes\functions.inc.phponline317 【律師專欄】網路轉載新聞,小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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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家新成立的網路公司,大算在我們往站上綜合各家報社的財經報導,提供給讀者,且註明此篇報導摘路自某報的某一版面,是否仍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著作權法第9條第4款雖然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是若報紙上所刊載的新聞報導或其他稿件具備了原創性,而且並非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則也是受保護的著作。

如果網站經營者想要加以利用,當然須取得著作人的同意。

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等兩大權利,若網站業者在網頁上刊登各報社之財經報導,並註明摘錄出處,頂多只是不會侵害作權人依著作權法第16條所享有之姓名表示權,但仍有可能侵害到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

因為,在網站上刊登他人財經報導之行為,是將該著作以數位化的方式加以重製,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

所以未經著作權人同將其作品刊登在網路上,還是會侵害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22條所享有的重製權。

因此,網站經營者若要利用他人之著作,除了註明出處外,最重要的是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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