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30108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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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將其他網站的新聞內容文章轉貼至mobile01網站上,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如果該等文章屬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030108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令函日期: 103-01-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108 令函要旨: 一、將其他網站的新聞內容文章轉貼至mobile01網站上,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一)如果該等文章屬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二)但是若該等文章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增添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則該篇內容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時網友將此類文章內容複製到mobile01網站,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又著作權法第61條明文「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如符合本條規定的情形,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並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不過,若該新聞消息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就無法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OO新聞台網站禁止他人轉載其網站上的論述時,其他新聞台若仍予以轉貼至mobile01網站,恐因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需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在公開場合播放未經授權下載之音樂,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及公開演出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負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權利人可採取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他人如欲檢舉,亦可檢具侵權相關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發布日期:103-01-08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更新日期:103-02-06 瀏覽人次:170 CLOSE收合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著作權知識+ 著作權懶人包 案件申請 申請爭議案件調解 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申請製版權 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 申請不明著作許可授權利用 使用與授權 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音樂/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 契約範本 最新消息 著作權布告欄 宣導說明會及活動 質權登記公告 公開資訊 法規資訊 專題研究 統計資訊 主題專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身心障礙族群合理使用專區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工具資源 著作權FAQ 相關網站 影音專區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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