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新聞之利用 - 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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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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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新聞之利用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105.07.08.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email protected]
一、網路新聞何其多
網路上有很多新聞報導,取之不盡,用之不絕。
面對這樣方便的環境,進行網路出版時,難免會希望在網路上搜尋相關報導後直接使用,這樣可以減省很多力氣。
不過,這些新聞報導,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在利用時,應該注意到著作權法的規定,才不會產生侵害著作權的爭議。
二、網路新聞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都可以加以利用。
這項立法是希望使新聞能被廣為流通,促進資訊散布的效果。
但這裡所規定的「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僅限於新聞學所謂「5W1H(Why、What、Where、When、Who、How)」的精要文字稿,然而,目前一般媒體的新聞報導,他的內容並不限於「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常常在事實傳述以外,添加記者的評論、分析等,超越「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屬於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更何況,目前新聞媒體報導的內容,多以影音、照片或圖案為主,不單純是文字傳播,不屬於「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並無法被歸類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範圍。
三、鏈結網路新聞不涉及著作之利用
在網路上轉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網路新聞,會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範圍,除非有合理使用的依據,否則應該取得授權。
至於鏈結網路新聞,只是提供網址,讓讀者點閱後,前往該網頁瀏覽或接觸該筆網路新聞,或是讓網友在目前的頁面,瀏覽或接觸該筆網路新聞,當原始頁面內容不存在,前頁面的內容也無法顯示。
由於公開傳輸的定義,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鏈結的行為並沒有「重製」網頁新聞內容,也沒有「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而是將讀者送往特定網頁,或是讓該特定頁面提供的內容,在目前的頁面顯示,都是讓該網頁自己向該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所以,鏈結並不會構成「公開傳輸」之行為。
目前實務上認為鏈結會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只有因為被連結的網頁提供未經授權的著作,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而鏈結者明知該網頁侵害「公開傳輸權」,竟還進一步鏈結,使別人的侵害結果擴大,所以應負共同侵害「公開傳輸權」,或是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幫助犯。
在進行網路新聞鏈結時,若節錄被鏈結網頁的部分內容,雖然有「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但司法實務上認為,這是為了讓網友大略知道鏈結內容以決定是否進一步點閱的功能,有助於點閱率之提升又不會替代新聞網頁內容,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網網相連是網路的基本特性,著作權人無法以著作權法禁止別人鏈結,所以常透過系統定期自動變更網址,藉以對抗網路鏈結,但這項作法也常不利使用者再度接觸先前曾接觸過之網路新聞,未必有利網路新聞的傳播。
四、網路新聞之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雖保護著作權,但基於公眾利益的考量,對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也有一些明文限制,允許利用人在著作權法所允許的範圍內,自由利用著作,不須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著作財產權人甚至無權反對,這稱為「合理使用(fairuse)」。
網路新聞的合理使用,主要有如下的可能情況:
(一)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網路文章為了介紹某新聞事件,將網路新聞畫面以截圖呈現,或是用上、下引號,引述網路新聞一段話,對讀者提示印象深刻之事件報導,可以主張這條條文的合理使用。
(二)時事論述新聞之轉載
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網路新聞大部分是屬於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如果沒有註明不許轉載,他人就可以自由轉載。
對於常在網路上發表時事觀點的人,如果不希望被自由轉用,務必在文章上註明不許轉載。
合理使用,另外還必須依據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這不僅是要尊重原著的著作權人,也是要讓讀者有所查考,必要時能找得到原著,一窺全貌。
五、網路新聞之自行創作
如果不想取得授權,也不願去爭執是不是合理使用,則蒐集整理各方網路新聞,擷取其中的事實,根據這些事實另外自行創作,也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正是在明定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包含的「觀念」或「事實」,未經授權而就「表達」的「重製」或「改作」,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因為「觀念」或「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無權壟斷「觀念」或「事實」,任何人根據網路新聞報導的「事實」,自行獨立撰寫新聞報導,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很多新聞媒體以綜合外電報導的方式,寫出新聞報導,正是這種情形完成的。
雖然這種網路新聞沒有現場直接採訪,無法透過對受訪者的察顏觀色,判斷事實真相,會增加資訊錯誤風險。
不過,經由多方交叉比對查證,釐清具體事實,加上撰寫者的經驗與專業判斷解析,還是能完成品質不錯的創作,降低失誤率。
六、結論
網路新聞絕大部分都是可以享有著作權,授權利用是基本原則。
雖然對網路新聞的合理使用,可以不必取得授權,但合理使用的判定不易明確,而網路鏈結是一個不錯的選項,爭議也不大。
當然,如果可以梳理出網路新聞傳達的事實,依據這些無法被壟斷的事實另行獨立行創作,不但不必取得授權,就自己所完成的創作,還能取得著作權,應該是更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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