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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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司法§165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 ...
- 2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 ...
- 3公司法第165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二、次按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分派股息紅利基準日之前5日停止股東名簿變動,並以該停止股票過戶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為配發股息及紅利之對象,縱日後股東有 ...
- 4問:股東於股東會等停止過戶期間,可否持股票辦理繼承過戶?
不可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因其他事由停止過戶者,亦同。據 ...
- 5公司法第153、164、165、169 條(95.02.03 版)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4 條,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5 條, 股份之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