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股東於股東會等停止過戶期間,可否持股票辦理繼承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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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因其他事由停止過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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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問:股東於股東會等停止過戶期間,可否持股票辦理繼承過戶?
答:
不可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因其他事由停止過戶者,亦同。
據此,股東應於股東會後恢復過戶日起,方得辦理過戶事宜。
問: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答:
1.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應於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3.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份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問:公司應於股東常會、臨時會或除權(息)幾日前停止辦理股票過戶?股票停止過戶時點應如何計算?
答:
1.
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前30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2.
依公司法第165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是以如公司股東常會日期為3月31日,則停止過戶期間為自3月31日起往前計算60天,即自元月31日至3月31日停止過戶(設2月為28日);如股東臨時會日期為3月31日,則停止過戶期間為自3月31日起往前計算30天,即自3月2日至3月31日停止過戶。
問:更換股東印鑑時,應該如何辦理?
答:
股東若想將留存印鑑更換新印鑑或更換為簽名式,應洽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填寫更換印鑑申請書,並填明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號碼和股數,連同新的印鑑卡及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辦妥登記後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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