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5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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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按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分派股息紅利基準日之前5日停止股東名簿變動,並以該停止股票過戶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為配發股息及紅利之對象,縱日後股東有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函釋摘要:董事會已依股東常會決議為盈餘分派,縱未全數發放完畢,亦不得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6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502155100號 發布日期:106年1月18日 △董事會已依股東常會決議為盈餘分派,縱未全數發放完畢,亦不得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 一、按公司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如尚未完成分派,則可於該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

惟如該盈餘分派案業已分派完成,則不發生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股東常會盈餘分派決議之情事,前經本部97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702056520號函釋在案。

至於董事會已依股東常會決議為盈餘分派,縱未全數發放完畢,亦不得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

二、次按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分派股息紅利基準日之前5日停止股東名簿變動,並以該停止股票過戶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為配發股息及紅利之對象,縱日後股東有異動,亦不影響停止股票過戶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受配盈餘之權利,併為敘明。

(經濟部106年1月18日經商字第1050215510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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