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5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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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按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分派股息紅利基準日之前5日停止股東名簿變動,並以該停止股票過戶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為配發股息及紅利之對象,縱日後股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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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董事會已依股東常會決議為盈餘分派,縱未全數發放完畢,亦不得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6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502155100號
發布日期:106年1月18日
△董事會已依股東常會決議為盈餘分派,縱未全數發放完畢,亦不得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
一、按公司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如尚未完成分派,則可於該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
惟如該盈餘分派案業已分派完成,則不發生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股東常會盈餘分派決議之情事,前經本部97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702056520號函釋在案。
至於董事會已依股東常會決議為盈餘分派,縱未全數發放完畢,亦不得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
二、次按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分派股息紅利基準日之前5日停止股東名簿變動,並以該停止股票過戶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為配發股息及紅利之對象,縱日後股東有異動,亦不影響停止股票過戶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受配盈餘之權利,併為敘明。
(經濟部106年1月18日經商字第10502155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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