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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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第六十四條(法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職權及報酬)
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 ...
- 2公司法第208條之1-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 ...
- 3公司臨時管理員的權利與義務
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
- 4臨時管理人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65條規定:「法人 ... 三、臨時管理人報酬的酌定方式. 而在這些酌定臨時管理人的案件中,法院 ...
- 5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制度之研究
是則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似得依非訟事件. 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另請參閱:最高法院95年度台. 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