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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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知識理論篇】- 職安法工作者定義 - 工安百科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 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 ...
- 2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
- 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3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4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四)承攬共同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 ...
- 5安全伙伴- 何謂工作場所負責人?
你好,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5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