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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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職業安全衛生法概論
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 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 人。(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條) ...
- 2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名詞定義:勞工、雇主、工作場所、作業場所、工作場所負責人、共同作業、事. 業單位、職業災害、主管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等。
- 3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 ...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 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Guidelines)定義風險評估一詞,為風險辨.
- 4安全伙伴- 何謂工作場所負責人?
你好,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5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 ...
- 5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四)承攬共同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