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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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四)承攬共同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 ...
- 2職業安全衛生法概論
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 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 人。(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條) ...
- 3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安全衛生職責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安全衛生職責, 列印. . 資料更新時間:109-09-29 15:42. 相關檔案.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安全復生職責 ...
- 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
- 5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QA)集
行細則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即為與事. 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