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葉中:論法學專業人才人文精神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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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法學教育逐漸將重心轉移到提高法學人才培養質量上,核心就是要解決我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較為單一、法學人才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與複合型人才培養不足等問題,這無疑是糾正我國法學教育當今之弊的一個良方。

然而,提升法學人才的培養質量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實踐能力和應用性固然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品性塑造和人文精神的培養更不可或缺。

實際上,我國法學教育對法學專業人才人文精神培養的忽視,遠比實踐能力培養的忽視更甚,其帶來的後果也更嚴重。

因此,我們在加強法學專業人才實踐能力培養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人文精神的培養,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一、人文精神:法學專業人才應有的精神脊樑

人文精神是強調一切從人出發,以人自身為中心,把人作為評價萬事萬物的尺度;高揚人的主體性,以人的自由、解放、幸福、全面發展為終極關懷;集中體現人性尊嚴、人格魅力、人之良善本性與核心價值的文化精神。

法律職業和法學教育具有獨特而鮮明的人文性,作為法學經典的學習者和法學理論的探究者,以及法治使命的承載者和法治社會的重要建設者,法學專業人才較之其他學科的專業技術人才更需強化人文底蘊和人文精神的培養,這是由法治的人文基因和法學的內在品格共同決定的。

(一)法治的人文基因與法學專業人才的人文精神

法治是人類國家和社會治理的一種文明方式,是用明確的規則體系來定紛止爭,協調人與人之間的利害衝突,維護基本的社會秩序,保障人之為人的尊嚴及人的根本利益。

法治具有深厚的人文基因,蘊含著豐富的人文精神。

從法治理念的提出,到具體的法治實踐,使人在既定的歷史情境下過上良善的生活始終是法治的起點與核心,也是法治的使命與歸宿。

而且,隨著人類社會法治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人的價值與意義不斷彰顯,人的主體地位更加突出,權利保障愈益完善,法治的人文色彩也越來越濃厚。

無論中西,概莫能外。

我國法治思想中的人文傳統源遠流長。

早在西周時期就出現了「敬德」、「保民」的思想,到春秋戰國時期進一步發展成為「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的民本思想、「泛愛眾而親仁」的仁政思想及「民為貴, 社稷次之, 君為輕」的民貴思想。

及至兩漢以來,以倫理綱常、道德教化為要旨的儒家思想成為我國封建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和施政綱領,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我國傳統國家治理的人文特徵,從而奠定了中華法治理論的人文底色,賦予了中華法系鮮明的人文性。

在中華法治的視域裡,法源於人性,從於人道,合乎人情,順乎民心,法治與德治水乳交融,互為表里,相互促進。

在西方,法治的人文基因不僅歷史悠久,而且不斷分化發展。

在古希臘時期,推崇法治的亞里斯多德強調,追求美好的生活是人的本性,法治是全城邦的幸福和善德之源。

到文藝復興時期,人性從神性的千年壓抑中解放出來,人的價值與現世幸福得到高度重視,人文精神重新復歸與高揚。

隨著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的發展,自由、平等、博愛、民主、人權等人文思潮風起雲湧,奠定了現代法治思想的理性基礎,夯實了法治的價值根基。

人是法治的根本,是法治的價值承載與價值歸宿,法治的終極目的是解放和發展人本身,捍衛人的主體地位,保障人的權利和自由,實現人的幸福與完滿。

因此,人文精神是法治的價值內核,是貫穿法治文明進程的價值主線。

作為學法、研法、用法的法學專業人才如果不了解法治的人文傳統和價值內核,如果不具備基本的人文素養和人文精神,就不可能把握法治的真諦,也很容易導致法治的價值迷思,走向法治精義的對立面。

(二)法學的內在品格與法學專業人才的人文精神

法學學科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既具有社會科學的特點,也具有人文科學的氣質。

從社會學科的角度來看,法學是培養法律專業人才、處理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服務的學科,具有典型的實踐性和應用性。

但法學又不是單純的應用性學科,不是對法律條文的簡單運用,它關注的是人的利益、需求、價值、權利和尊嚴,體現著以人為核心的價值判斷和意義追尋,向社會傳遞著公平、正義、自由、秩序等價值理念,具有鮮明的人文特質。

在某種意義上,法學的人文性甚至要高於實踐性,這是由法學的內在品格所決定的。

第一,法學是人性之學,是關於人性抒發與人的行為規制的學問。

「法學……,只有建立了系統的人之觀念,才可能由人的預設出發,形成一個邏輯嚴峻、條理明晰的思想體系。

」對人性的不同認識,必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規則。

從法律發展的歷史看, 各種法律越來越強化人的價值與地位,實現了由重物輕人到重人輕物的轉變,人文性越來越凸顯。

第二,法學是自由之學,是從法律的角度論證、闡釋、保護和擴大人的自由的學問。

自由是人的本性,是人生存發展和實現美好生活的基本前提,人類的歷史就是一部不斷追求人的自由和解放的歷史,法律應以人的自由為目的,而不能與自由相牴觸。

第三,法學是權利之學,是關於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和處理權利糾紛的學問。

德國法學家萊布尼茨曾說:「法學者,權利之學科也。

」「法律問題歸根結底,都涉及權利或利益,法學研究的問題失去權利之一內容就會變得毫無意義。

」第四,法學是正義之學,是對社會行為進行公正、合理價值評判的學問。

正義是法的價值統領,法是實現正義的基本保障。

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從正義而生活之學」。

第五,法學是促進人的發展之學,法的終極追求是實現人自由而全面的發展。

綜上所述,法學歸根結底是人學,是以人性為根基、自由為基礎、權利為核心、正義為統領、發展為目的,集中體現人文關懷和人文精神的學問體系。

在很大程度上,法律事業是一項兼具社會公益和個人利益的事業,法學教育所培養的法學專業人才不能僅僅滿足於依靠法律來謀生,還必須形成法治思維,樹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具備深厚廣博的人文素養、尊崇人性的人文精神和維護公平正義的道德良心。

二、人文精神缺失: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時代症候

法學教育以造就高素質的法學專業人才為己任,它集學術性與實踐性、專業性與通識性、人文性與技術性於一體,不僅要向學生傳授法律專業知識,培養法律職業技能,形成法律思維方式,而且要塑造學生高尚的法律人格,培育法律信仰,提升人文素養。

但在現實中,法學教育目標的多元性和價值的多維性,以及主體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培養年限的有限性,使法學教育遭遇兩難困境,在孰輕孰重中左右為難,常常步入顧此失彼的誤區。

就我國當前法學教育而言,法律工具主義甚囂塵上,培養目標著重於造就實用的法律從業者,課程體系的專業性強化,培養模式的職業性凸顯,法學教育應有的學術性、通識性和人文性不斷被削弱,法律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弱化,人文精神衰微。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視工具性 忽視本體性

法學教育既有工具性價值,亦有本體性價值。

工具性價值是表層的、直接的價值,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功利性價值,也是推動法學教育發展的重要動力。

而本體性價值是法學教育深層的、間接的價值,是一種價值承諾、價值理想和具有終極關懷性質的目的性價值,是一種作為其它一切價值的存在基礎和最終依據的價值,承載的是法學教育的意義與使命的價值。

本體性價值是法學教育的立身之本,工具性價值是法學教育的發展之源,二者不可偏廢。

正如美國法學家博西格諾所言,「法學院的目的是改變人,通過在法學院的經歷使人們變成另一種樣子——將他們從法律的外行轉化為法律人的新銳。

法學院為他們提供了運用法律規則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使他們對自己有一種全新的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的概念,忠誠於法律職業的價值觀,取得一種費解而神秘的被稱為『法律人思維方式』的推理方法。

」但在我國法學教育實踐中,過分強調法學教育的工具性價值,片面滿足社會的實用性需求,把法學教育矮化為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將接受法學教育視為職業培訓,致力於培養處理法律事務的普通技能性人才,把學習法學僅僅當作是個人謀生的手段。

與此同時,卻忽視法學教育的本體性價值,即忽視通過法學教育塑造法學專業人才高尚的法律品格,促進法學專業人才的人格完善和全面發展,使法學專業人才真正成為「鐵肩擔道義」的法治進程的推動者和法治社會的建設者。

這種法學教育是一種割裂的、殘缺的教育,是急功近利、捨本逐末的教育,是培養不出富有使命感與人文關懷、具有高尚品格和職業操守的法學專業人才的。

在一項對「現今法律從業者最缺乏的是什麼?」的調查中,絕大多數受訪者的回答居然是「對法律、對規則的遵守和尊重」。

法律人不守法、不講規則,缺乏法律信仰,熱衷於「潛規則」,這不僅是對我國法學教育莫大的諷刺,而且是我國法學教育的悲哀所在。

(二)重視專業性 忽視通識性

法學學科是一個開放度高、包容性強的學科,與哲學、政治學、歷史學、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管理學、醫學等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需要不斷從相關學科中獲取營養。

在學科之間相互滲透、交叉日益頻繁的現時代,法學與其他學科嫁接,往往是新的部門法學產生之源。

離開了其他學科的理論滋養和觀念啟迪,法學的發展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因此,法學教育應當是通識性和專業性並重的教育。

通識教育為學生開闊視野,鋪墊較為寬廣的學科背景和知識基礎,奠定今後發展的延展性。

專業教育讓學生聚焦法學知識體系,掌握法學理論,熟悉法律實務,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創造性地解決法律問題。

正如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所說,「研讀法律的學生如果對其本國的歷史相當陌生,那麼他就不可能理解該國法律制度的演變過程,也不可能理解該國法律制度對其周遭的歷史條件的依賴關係。

如果他對世界歷史和文明的文化貢獻不了解,那麼他也就很難理解那些可能對法律產生影響的重大國際事件。

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論、不能洞見政府的結構與作用,那麼他在領悟和處理憲法和公法等問題時就會遇到障礙。

如果他缺乏經濟學方面的訓練,那麼他就無法認識在許多法律領域中都存在的法律問題與經濟問題之間的緊密關係。

如果他沒有受過哲學方面的基礎訓練,那麼他在解決法理學和法學理論的一般問題時就會感到棘手,而這些問題往往會對司法和其他法律過程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這是因為「法律是整個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它絕不存在於真空之中」。

正是基於這種理念,法學教育最發達的美國並沒有本科法學專業,學生本科階段主要在文理學院接受通識教育,到了研究生教育階段才進入法學院學習法律專業知識和進行法律技能培訓。

反觀我國的法學教育,專業定型過早,專業化程度過高,通識教育課程所占的比例偏低,學院和學生都不太重視通識教育。

甚至有不少人認為學習通識課程與法學專業無關,是在浪費時間,這是一個極大的認識誤區。

過早的專業化不僅制約法學專業人才發展的後勁,而且不利於解決現實生活中日益複雜的法律問題。

(三)重視職業性 忽視學理性

法律職業不是一個簡單的職業技術工種,而是一個知識與智慧含金量較高的職業,不僅需要專門的職業技能訓練,懂得基本的法律事務處理程序和技巧,而且要有深厚的法律專業理論基礎,精深的法律知識萃取能力,法律條文的理解與創新解釋能力,能夠對具體的法律問題提出更合理、更高明的解決辦法。

從長遠看,一個法律人專業服務水平的高低從根本上並不取決於法律職業技能,而是取決於法學理論素養的差異。

「法律職業技術化也並不足以確保法律的人文幸福生活,它並不是人類的福祉的可靠的慰藉,也不是真正的人的美好生活模式的恰切訴求,儘管它的經常情形可能是肇始於人文幸福及相關信念,但它孕育的種種危險和荒謬的種子及可能的自損後果卻足以消解其應有旨趣。

」因此,法學教育的重心應放在法學專業理論教學上,讓學生具備較為完善的法律專業知識,增進法律智慧,感受法學之魅,體悟法學之道,養成法律思維方式。

在此基礎上,通過一系列的實踐活動,提升學生的法律專業實踐技能。

但是,在實踐中,我國法學教育卻陷入了職業化的泥沼,一些法律實務課開設過濫,水平參差不齊,學生在學習期間將主要的精力放在司法考試的備考上,從而削弱了法學教育的學理性。

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司法考試向應屆本科畢業生開放後,不少學校圍著司法考試的指揮棒轉,按照司法考試大綱規定的考試內容組織課程教學,調整課程設置,壓縮法學理論課教學時間,甚至削減或砍掉與司法考試關係不緊密的法學基礎課程,而學生更是一門心思地背誦乾巴巴的法律條文、閱讀「快餐式」的司法考試參考資料,不再靜下心來閱讀經典的法律書籍,失去了探究法理的從容和興致,從而導致法學教育職業化向下延伸,並進一步強化法學教育的職業化特徵,使法學教育的學理性更加岌岌可危。

(四)重視技術性 忽視人文性

法律職業是承擔解決法律糾紛、平衡權利義務關係為主要內容的行業,這一特殊使命決定了法律從業者應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技術,能夠為公眾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有法律學者將法律專業技術概括為法律解釋技術、法律推理技術、法律程序技術、證據運用技術、法庭辯論技術、法律文書製作技術等幾個方面。

一個合格的法律人是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專業技術的。

在法學教育中,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技術(技能)無可厚非。

但法律職業是一個與人打交道、為人服務的職業,法學也是一個具有較強人文性的學科,因此,在強調法律專業技術教育的同時,不能忽視法學專業人才的人文教育。

我國近代法學教育家邱漢平曾說過,一個合格的法律人才,要認識時代的精神及時代的傾向,要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現行法的文義,熟諳審判方法及應用心理學,要知悉人情世故及社會的複雜組織,要有道德涵養並能捨棄小己。

但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中,特別是在法律實務教學中,過多關注的是法律事務的技術性事項,而忽視法律服務的人文性教育,過多看重的是法律服務的經濟利益,而忽視對法律當事人的人文關懷。

法律專業技術不是冷冰冰的技術,而是富含人情味、融入愛心和同情心的技術,是以人文關懷為底蘊的技術。

對法律人來說,人文素養是必備的文化素養,是法律技術的基礎或行業基本功。

無論是起草文件、調解糾紛、法庭辯論都需要人文閱歷和道德良知。

我國著名法學家楊兆龍對此有深刻認識,他指出,「一個人的人格或道德不好,那麼他的學問或技術愈高,愈會損害社會。

學法律的人若是沒有人格或道德,那麼他的法學愈精,愈會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三、弘揚人文精神:鑄就法學專業人才之魂

法學專業人才不僅僅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還擔負懲惡揚善、匡扶正義、定分止爭、維護公序良俗、促進社會和諧等使命。

姜明安教授認為,法律人應具備三個方面的品性:信仰法律、追求正義、崇尚秩序。

作為一個有擔當的法律人,僅僅擁有法律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高尚的情操、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深切的人文情懷。

因此,我國的法學教育必須糾正過分專業化、職業化的傾向,旗幟鮮明地加強人文教育,大力弘揚人文精神,著力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人文品格。

(一)培養目標:成人與成才相統一

在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中,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成人」,讓學生真正成為信念執著、立場堅定、品格高尚的法律人,這是軟性的培養目標,是對德行方面的培養要求;二是「成才」,使學生成為具有優良法律專業素質和過硬法律實務能力的專業人才,這屬於硬性的培養目標,是對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方面的培養要求。

在法學教育中,「成人」和「成才」的兩方面標準應該內在地統一,相互融合,相互促進,而不能割裂開來,更不能「一手硬,一手軟」。

一個優秀的法學專業人才一定是德才兼備、德業雙馨的。

但是,或許是軟性的「成人」標準難以衡量、效果顯露慢,而硬性的「成才」標準容易識別、立竿見影,加上法學教育職業化的過分強調和急功近利思想的蔓延,我國法學教育片面強調「成才」而忽視「成人」的培養,對「成人」培養的重視多是停留在紙面上、口頭上。

這種錯誤的教育傾向必須予以糾正,必須將「成人」放在法學教育的優先地位,必須始終將「成人」的培養理念和目標滲透到「成才」培養中,體現在課程教學和法律實踐中。

法律事業是一項高尚的事業,有才無德的法律人如無根之浮萍,利字當頭,缺乏立場,很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幫凶,敗壞法治環境,侵蝕社會對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對法治中國建設有害無益。

我國近代法學家楊兆龍曾警示我們:在法學教育中忽視法律倫理教育,不顧學生的道德修養,「那無異於替國家社會造就一班餓虎」。

(二)培養流程:通識教育、專業教育和職業化教育相結合

作為承載獨特使命的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性教育,培養周期要比一般學科長,從業要求比其他行業高,這也是國外法學教育的重要經驗和通行做法。

但我國的法學教育卻存在不少問題,一方面幾乎所有的高校都一窩蜂地開設法學專業,教學水平、培養質量參差不齊,法學教育事實上已經淪為大眾化教育,與精英化培養漸行漸遠,另一方面由於培養周期短,同時過分強調專業技能培養,使法學教育淪為速成的職業性教育,其結果導致大量的法學專業畢業生缺乏基本的人文素養,法律專業基礎知識薄弱,而法律實務能力也沒有很好地培養起來。

因此,要真正提高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質量,必須走精英化法學教育之路,建立法律院校、專業認證機制,縮減法學專業招生規模,減少法學專業培養學校,延長法學專業培養年限,將法學本科和碩士教育結合起來進行貫通式培養,統籌課程設置,通識教育、專業教育和實踐教學分段實施。

在法學教育的初級階段,要以通識教育為主,開設大量基礎性學科課程,特別是人文類課程,為學生奠定寬廣的學科背景和人文底蘊;在法學教育的中級階段,以法學專業理論教育為中心,讓學生重點學習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夯實法學專業理論基礎;在法學教育的高級階段,以專業方向課程和實務課程學習為主,並進行較長周期的法律專業實踐,著力培養和提高法律專業技能。

採用這一新的法律培養流程,或許能緩解法學教育多重目標的緊張關係,併兼顧法學教育的人文性、專業性和職業性。

當然,法學專業人才的人文精神不是僅靠通識教育或幾門課程就能培養的,即使在法律專業教育和實踐教學中,也需要滲透和貫穿人文教育和職業倫理教育,使人文精神和職業操守內化為法律人的品格。

(三)培養方法:研討式教學、內省性學習與社會化實踐相交融

法學專業人才人文素養的養成固然需要以課程教學為基礎,以知識傳授為媒介,但僅限於此又遠遠不夠。

畢竟,知識並不必然轉化成美德,說教難以內化為信仰,離開了學生的自覺體悟、內心認同和主動遵循,人文性知識再多也不過是裝點門面的粉飾。

因此,加強學生人文精神的培養,還必須創新培養方式,以更加生動、真切、有效的教學方法促進知識向能力、素質和品行的自然轉化。

首先,要摒棄以教師為中心的填鴨式教學,大力推進師生互動的研討式教學、情景式教學和案例教學法,增強教學的生動性和感染力,讓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體,並充分參與到教學過程之中,促進和引發學生的主動學習和思考,在深入的專題討論、情境模擬和案例分析中增進智慧,涵化品性;其次,要鼓勵學生內省性學習和研究性學習,引導學生閱讀傳統文化元典及法學經典著作,倡導「慢」閱讀和自主學習,讓學生有更多靜下心來讀書的時間和空間,並為學生在學習中產生的疑惑或問題提供一些研究性和啟發式指導,使學生自然領悟蘊含於經典中的人文精髓,喚醒學生主體的內省意識,激發他們對法學及法律事業由衷的熱愛,油然而生神聖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再次,還要為學生提供大量參與法律實踐的機會,比如讓學生在學習期間參與公益性的法律援助,規定法學畢業生必須為公眾提供一定時限的公益法律服務等,促進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的融合,讓學生在現實生活中增長見識,切身體驗真實的法治,感受法律的尊嚴與價值,培育法律的信仰,砥礪道德品行。

(四)文化薰陶:以隱性課程涵養人文精神

除了常規的課程教學和有組織的社會實踐外,濃郁的校園文化和活躍的學術氛圍等隱性課程對法學專業人才人文精神的培養也大有裨益。

在教育上有一種「泡菜理論」,即泡菜的味道主要取決於泡菜汁的味道,它強調的是不同學校的文化氛圍、校風校貌會培養出不同品格和精神氣質的學生。

因此,不可忽視校園文化氛圍對學生人文精神的薰陶作用。

法學是一個思辨性很強、學科交融度高的學科,對開展法學教育的院校而言,尤其要加強校園文化建設,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教育和學術活動,營造自由、寬鬆、多元的文化氛圍,充分發揮校園文化的育人功能。

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一定要打破狹窄的專業意識和門戶之見,要積極主動地去聽相關學科的講座,不管是哲學的、歷史的,還是經濟的、政治的,甚至一些自然科學的講座,都與法學學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無論是對於完善自身的知識結構識和提升素養,還是對於開闊眼界、開闢新的法律之門,都非常有幫助。

法律學術講座和實務講座也是獲取書本外專業知識、研究前沿和熱點問題的重要途徑,學生也不能錯過這樣的學習機會。

此外,法學院校還要為學生參加學術交流、訪學等教育文化活動創造更多的機會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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