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用之用,乃為大用:法律史課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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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實務性和專業化為追求的法學教育大背景下,法律史課程不能直接應用於實踐的特點似乎被無限放大,成為不被重視的所謂「冷門」課程。

其作為法學本科階段十四門法學核心課程之一的地位也一度被動搖,甚至多次面臨被取消的命運。

法律史課程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對其是否「有用」的質疑。

法律史課程「無用論」的形成原因多種多樣。

首先,其根本原因在於,自近代以來,隨著西法東漸,西方法學概念體系在相當程度上重構了中國法律,其與傳統法律話語間存在著難以逾越的障礙。

中國法律史淪為從歷史上尋找西方概念對應物的一種努力。

這極大地削弱了法律史學科與部門法學進行理論溝通的能力和可能性,使法律史學成為日益封閉的領域。

其次是當前教育的功利性、實用性傾向。

在巨大的就業壓力下,學生們學習的實用性與功利性傾向明顯,片面地認為只有民法、刑法等部門法學才是有用和值得認真學習的,忽視了法律史教學對法律能力培養和助推部門法學習的重要性。

再次,當前法律史課程自身的設計理念和思路也存在諸多問題。

比如,課程時間跨度長、內容龐雜、語言晦澀難懂,體系設置上思想史和制度史「兩張皮」,教材體例僵化,教學方法不夠靈活,考試模式陳舊,等等。

但實際上,作為史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法律史具有發揮雙重學科屬性的天然優勢。

單純地將法律史歸入「知識類」課程,不能真正體現法律史課程的價值。

總之,法律史課程在本科法學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

法律史課程將凝固的「知識」轉化為靈動的「智慧」,引導學生對現實中的各種法律現象進行歷史透視,從而真正喚起學生對法律學習的濃厚興趣。

其一,法律史應是提供智識源泉的智慧之學。

古今中西的人類面臨很多共通性問題,比如婚姻、土地等。

法律史是「歷史的理性的經驗和智慧」的凝聚,可以為現實生活及其問題提供解決思路的歷史面相。

法律史課程可以將古今中西人類的「智慧」,武裝進學生的大腦,提升其思考法律問題的底蘊和視野。

其二,法律史應是給力部門法學習的貫通之學。

作為真正的法律工作者,除了熟悉法律條文和訴訟程序以外,還必須深諳法律規則背後的精義和規律,以及與之相關的各種社會、歷史、政治、經濟、哲學、倫理等因素。

相對於部門法,法律史課程可以幫助學生學會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分析法律問題,加深他們對部門法知識的深入理解和掌握,從而戒除單純的部門法學習可能帶來的種種直觀、簡單、膚淺的認知,深化對法律的總體認識。

此外,法律史課程還可以對學生的四年法律學習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使學生四年的學習成為一個連貫的、有機的整體,幫助學生用整體性思維真正體悟法律的獨特魅力和增強其運用法律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

總之,作為一門基礎性的學科, 法律史課程可以為法學學生開拓知識面和視野,紮實其歷史和文化底蘊,提升學生法學理論素養和培養其法律思維,助推部門法學習。

但其作用發揮的前提是認真檢討法律史課程「無用論」的根源,重新認識法律史課程的價值以及對傳統課程模式進行改革。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校級課題「中國法制史教學困境及其改革」以及「顛覆僵化教學傳統與給力部門法學習——研究生法律史課程改革研究」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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