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土方開挖分項工程質量技術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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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土方開挖分項工程質量技術交底卡

施工單位



工程名稱

分部工程

交底部位

日 期

交 底 內 容




依據標準: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

1、範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於一般工業及民用建築物、構築物的基坑(槽)和管溝等人工挖土。

2、施工準備

2.1主要機具:尖、平頭鐵鍬、手錘、手推車、梯子、鐵鎬、撬棍、鋼尺、坡度尺、小線或20號鉛絲等。

2.2作業條件:

2.2.1土方開挖前,應摸清地下管線等障礙物,並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並辦完預檢手續。

2.2.3場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區域內,要挖臨時性排水溝。

2.2.4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施工場地應根據需要安裝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誌。

2.2.5開挖低於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採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於開挖底面的50cm,然後再開挖。

2.2.6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3、操作工藝

3.1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分層開挖——修整槽邊清底。

3.2坡度的確定:

3.2.1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3.2.1.2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1.25m;

3.2.1.3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3.2.1.4堅硬的粘土——2.0m。

3.2.2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

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1.1

項次土的類別邊坡坡度(高:寬)坡頂無荷載坡質有靜載坡頂有動載1中密的砂土1:1.001:1.251:1.502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751:1.001:1.253硬塑的輕亞粘土1:0.671:0.751:1.004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0.501:0.671:0.755硬塑的亞粘土、粘土1:0.331:0.501:0.676老黃土1:0.101:0.251:0.337軟土(經井點降水後)1:1.00

3.3根據基礎和土質以及現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後再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3.3.1開挖各種淺基礎,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3.3.2開挖各種槽坑;

3.3.2.1淺條形基礎。

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

碎石類土先用鎬翻鬆,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後逐步挖掘。

3.3.2.2淺管溝。

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

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當挖土接近設計標高時,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後修整溝底。

3.3.2.3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m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

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度80cm左右的倒土台。

3.3.2.4開挖大面積淺基坑時,沿坑三面同時開挖,挖出的土方裝入手推車或翻斗車,由未開挖的一面運至棄土地點。

3.4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

開挖後,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

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杆,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

最後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此修整槽幫,最後清除槽底土方,修底剷平。

3.5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

當土質良好時,拋於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1.5m。

在柱基周圍、牆基或圍牆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3.6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餘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3.7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

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

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

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

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提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

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3.8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

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採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於0.3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

如基坑(槽)開挖完畢後,有較長的停歇時間,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鬆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地基不得受凍。

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採用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4、質量標準

要求符合《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的規定

4.1土方工程

4.1.1一般規定

4.1.1.1土方工程施工前應進行挖、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方運距最短、運程合理和各個工程項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調配,減少重複挖運。

土方平衡調配應儘可能與城市規劃和農田水利相結合將余土一次性運到指定棄土場,做到文明施工。

4.1.1.2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時,施工單位應採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並避免危害周邊環境。

4.1.1.3在挖方前,應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4.1.1.4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小於2‰。

平整後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

檢查點為每100~400m2取1點,但不應少於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於1點。

4.1.1.5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

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複測和檢查。

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緣。

4.1.1.6對雨季和冬季施工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4.1.2土方開挖

4.1.2.1土方開挖前應檢查定位放線、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合理安排土方運輸車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

4.1.2.2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壓實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統,並隨時觀測周圍的環境變化。

4.1.2.3臨時性挖方的邊坡值應符合表6.2.3的規定。

表4.1.2.3臨時性挖方邊坡值

土的類別邊坡值(高:寬)砂土(不包括細砂、粉砂)1:1.25~1:1.50一般性粘土硬1:0.75~1:1.00硬、塑1:1.00~1:1.25軟1:1.50或更緩碎石類土充填堅硬、硬塑粘性土1:0.50~1:1.00充填砂土1:1.00~1:1.50註:1設計有要求時,應符合設計標淮。

2如採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應計算覆核。

3開挖深度,對軟土不應超過4m,對硬土不應超過8m。

4.2.4土方開挖工程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1.2.4的規定。

表4.1.2.4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

項目序號項目允許偏差或允許值檢驗方法柱基基坑基槽挖方場地平整管溝地(路)面基層人工機械主控項目1標高-50±30±50-50-50水準儀2長度、寬度(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量)+200-50+300-100+500-150+100—經緯儀,用鋼尺量3邊坡設計要求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一般項目1表面平整度2020502020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2基底土性設計要求觀察或土樣分析註:地(路)面基層的偏差只適用於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層。

4.2基坑工程

4.2.1一般規定

4.2.1.1在基坑(槽)或管溝工程等開挖施工中,現場不宜進行放坡開挖,當可能對鄰近建(構)築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危害時,應對基坑(槽)、管溝進行支護後再開挖。

4.2.1.2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做好下述工作: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後方可施工。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

有關圍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可按《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規定執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土方開挖。

4.2.1.3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4.2.1.4基坑(槽)、管溝的挖土應分層進行。

在施工過程中基坑(槽)、管溝邊堆置土方不應超過設計荷載,挖方時不應碰撞或損傷支護結構、降水設施。

4.2.1.5基坑(槽)、管溝土方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待恢復正常後方可繼續施工。

4.2.1.6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后,應對坑底進行保護,經驗槽合格後,方可進行墊層施工。

對特大型基坑,宜分區分塊挖至設計標高,分區分塊及時澆築墊層。

必要時,可加強墊層。

4.2.1.7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

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的規定執行。

4.2.1.7基坑變形的監控值(cm)

基坑類別圍護結構牆頂位移監控值圍護結構牆體最大位移監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監控值一級基坑353二級基坑686三級基坑810lO註: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一級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護結構做主體結構的一部分;2)開挖深度大於10m:3)與臨近建築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的基坑;4)基坑範圍內有歷史文物、近代優秀建築、重要管線等需嚴加保護的基坑。

2三級基坑為開挖深度小於7m,且周圍環境無特別要求時的基坑。

3除一級和三級外的基坑屬二級基坑。

4當周圍已有的設施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這些要求。

5、成品保護

5.1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龍門板上休息。

並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定位標準標語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複測檢查是否正確。

5.2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或變形。

必要時,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採取防護措施,並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5.3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並應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

在敷設地上或地下管道、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採取措施,以防損壞管線。

6、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

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自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軟土地區樁基挖土應防止樁基位移: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後,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防樁基位移的措施。

6.3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後應儘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

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6.4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

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6.6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並要認真驗收。

7、質量記錄

7.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7.2工程定位測量記錄。

8、施工安全

8.1進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8.2挖土中發現管道、電纜及其他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8.3挖土時要注意土壁的穩定性,發現有裂縫及傾坍可能時,人員要立即離開並及時處理。

8.4.人工挖土.前後操作人員間距離不應小於2~3m,堆土要在1m以外,並且高度不得超過1.5m。

8.5每日或雨後必須檢查土壁及支撐穩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並且不得將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撐上,不得在支撐下行走或站立。

混凝土支撐梁底板上沾粘物必須及時清除。

8.6機械挖土,啟動前應檢查離合器、鋼絲繩等,經空車試運轉正常後再開始作業。

8.7機械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升不應過猛。

8.8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

在輸電線路一側工作。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

8.9機械應停在堅實的地基上,如基礎過差,應採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將挖土機履帶與挖空的基坑平行2m停、駛。

運土汽車不靠近基坑平行行駛.防止塌方翻車。

8.10電纜兩側1m範圍內應採用人工挖掘。

8.11配合挖土機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機械迴轉半徑下工作。

8.12向汽車上卸土應在車子停穩定後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

8.13基坑四周必須設置1.2m高護欄並進行圍檔,要設置一定數量臨時上下施工樓梯。

8.14場內道路應及時整修。

確保車輛安全暢通,各種車輛應有專人負責指揮引導。

8.15車輛進出門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線(道)必須鋪設鋼板,或澆築混凝土加固。

8.16在開挖基坑時,必須設有確實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積水,影響基坑土結構。

8.17基坑開挖前,必須摸清基坑下的管線排列和地質開採資料,以利考慮開挖過程中的意外應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況)。

8.18清坡、清底人員必須根據設計標高組織設計堆放,不得堆於基坑外側,以免引起地面堆載超荷引起土體位移、板樁位移或支撐破壞。

8.19開挖土的土方。

要嚴格按照組織設計堆放,不得堆於基坑外側,以免引起地面堆載超荷引起土體位移、板樁位移或支撐破壞。

8.20開挖土方必須有挖土令。

9、環保措施

9.1及時清理施工現場周圍的泥土、泥水,保證施工現場周圍的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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