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作業指導書(排水降水、大型土方、基槽開挖圍護、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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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排水與降水

一、施工準備

1、挖土方前,應根據工程地質資料反映的土質和地下水位情況制定排水或降水方案,並根據方案配置施工機具。

2、基坑(槽)排出的地下水應經過沉澱處理符合環保要求後方能排入市政下水道或河溝。

二、操作工藝

1、大型土方施工,應在基坑頂四周設置臨時排水溝或截水溝,其截面宜為300~400m(寬)×400mm(深),縱向坡度宜為0.5%。

臨時排水溝或截水溝的設置應儘量與永久性排水設施相結合。

2、在地下水位較低和土質較好的情況下,基坑底四周設置排水溝、集水井,採用明溝排水的方法,必要時可在中間加設小支溝與邊溝連通。

排水溝的截面宜為300~400m(寬)×400mm(深),縱向坡度宜為0.5%。

集水井的截面宜為600mm(長)×600mm(寬)×1000mm(深),@20~30m設一個。

基坑底地下水由排水溝流入集水井,然後用高揚程潛水泵排走。

3、當地下水較大而土質屬細砂、粉砂土時,基坑挖土容易產生流砂現象,需用圍蔽截水和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等方法。

4、圍蔽截水的施工方法可以選擇鋼板樁、鋼筋混凝土排樁、地下連續牆、定噴樁幕牆、旋噴樁、深層攪拌樁等,其可根據施工地形、水文地質資料和施工方法等確定,並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確定。

5、採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 應根據挖土的深度和規模,選擇鑽孔集水井降水或輕型井點降水,其井點的布置數量和形式,要根據含水層滲透係數和湧水量計算確定,並相應配套抽水設備。

三、施工注意事項

1、抽水設備的電器部分必須做好防止漏電的保護措施,嚴格執行接地、接零和使用漏電開關三項要求。

施工現場電線應架空拉設,用三相五線制。

2、在土方開挖後,應保持降低地下水位在基坑底500mm以下,防止地下水擾動基底土。

3、在降水過程過程中, 應防止相鄰及附近已有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或變形,必要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對原建築物地基採取回灌技術等防護措施。

第二節 挖土(大型土方工程)

一、施工準備

1、挖土前,有阻礙施工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上及地下有關的管線(包括電力、通訊、給水、排水、煤氣、供熱等)、樹木、墳墓等要取得詳細資料,並安排拆除或搬遷。

2、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和機械上下設施等應事先勘查,做好必要的加寬、加固工作。

3、在施工現場修築汽車行走的便道,坡度不應大於1∶5.5,其路面應填築適當厚度的碎(礫)石或石粉。

土方工程機械,其施工坡度最大在控制在1∶3之內,輪胎式機械坡度還要緩一些。

4、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制定。

考慮使用時間長短,根據工程地質、地下水位、挖方深度和地面荷載情況,通過計算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定坡度值確定。

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值

註:1、本表適用於時間較長(超過一年)的臨時道路、臨時工程的挖土。

2、岩石邊坡坡度根據岩石性質、風化程度、層理特性和挖土深度確定。

二、工藝流程

放線→挖土、挖基坑周邊地面截(排)水溝→修邊坡→維護坡面→挖土至坑底面設計標高並驗槽→挖基底周邊排水溝、基底找平。

三、操作工藝

1、大型土方機械開挖應從上而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嚴禁在高度超過3m或在不穩定土體之下「偷岩」(無坡腳或負坡腳)作業。

深基坑每挖1m左右即應檢查通直修邊,隨時修正偏差。

在挖方邊坡上如發現有危岩、孤岩、古滑波等土體或導致岩(土)體向挖方一側滑移的軟弱夾層、裂隙時,應及時清除和採取相應措施,以防止岩(土)體崩塌與下滑。

2、在滑坡地段挖方時,應詳細了解地質資料,從挖土的方向和手段制定方案,防止滑坡發生。

3、在軟土地區設樁密集的場地內開挖深基坑時,鄰近四周不得有振動作用。

挖土宜分層均勻進行,並應注意基坑土體的穩定,加強土體變形監測,防止由於挖土過快或邊坡過徒使基坑中卸載過速、土體失穩等原因而引起的樁身上浮、傾斜、位移、斷裂等事故。

4、基坑開挖接近坑底標高時,應儘量保護好地基土結構,減少對地基土的擾動。

使用挖土機開挖(正鏟或反鏟)時,可在設計開挖標高以上保留30cm的土層暫時不挖。

所有預留厚度應在基礎施工前用人工挖除。

5、土方邊坡的加固(包括填方、排水溝和截水溝等的邊坡),應遵照設計圖紙要求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三節 基坑(槽)開挖與圍護

一、施工準備

材料

鋼筋混凝土原材料。

圍護材料、各種鋼、木板枋材。

作業條件

⑴建築物位置的標準軸線樁、水平樁及灰線尺寸,已經過覆核。

⑵在基坑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根據地質資料和地下水位對基坑開挖的影響,確定基坑開挖的圍護方案,以保證基坑作業順利進行。

⑶決定挖土方案,包括開挖方法、挖土順序、堆土棄土位置、運土方法及路線等。

⑷障礙物和地下管道已進行處理或遷移。

⑸排水或降水的設施準備就緒。

二、工藝流程

放線→分層開挖→修邊(坡)→基(槽)底整平→基(槽)底預留土層→基(槽)底找平.

三、操作工藝

1、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於基坑(槽)或管溝底面標高,挖方深度不超過下列規定時,可以考慮不放坡和不加支撐。

密實、中等密實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填充物為砂土)——1.0m;

硬塑、可塑的輕亞粘土及亞粘土——1.25m;

硬塑、可塑的粘土——1.5m;

堅硬的粘土——2m。

2、當地質條件良好,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於基坑(槽)或管溝底面標高時,挖土深度在5m以內不加支撐的邊坡,其邊坡坡度應符合表2-2的規定。

超過5m深度的基坑(槽)和管溝開挖時,其邊坡坡度應根據土的內摩擦角和凝聚力計算確定。

3、當基坑(槽)必須設置坑壁支撐時,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時間長短、施工季節和當地氣象條件、施工方法與相鄰建(構)築物等情況進行設計和選擇,一般上述條件均有利於施工的,可採用斷續垂直支撐、斷續水平支撐和連續垂直支撐、連續水平支撐等方法,可參考表2-3。

當深度較大和土質複雜時,必須選擇有效的深基坑支護技術,一般應由相應資質的一級設計單位負責設計。

按省建委有關文件,也可由公司有經驗的技術人員通過認真周密的設計並制定方案,但須經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後方能實施。

深度在5m內的基坑(槽)管溝邊坡的最大坡度

基坑(槽)加固支撐選用表

5、採用鋼(木)板樁、鋼筋混凝土預製樁或灌注樁作坑壁支撐時,其構造或是否加設錨杆應按設計方案的規定。

施工中應經常檢查,如發現有變形、沉降等現象,應及時採取加固措施,以及通知設計人員。

在雨期更應加強檢查。

6、採用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牆用坑壁支撐時,其施工和驗收要求應按設計圖和有關規範規定執行。

7、基坑(槽)底部開挖寬度應根據基礎或防水處理施工工藝決定。

混凝土基礎或墊層需支模者,每邊增加工作面0.3m;需用防水塗料(卷材)或防水砂漿做垂直防水(潮)層時,增加工作面1~1.2m。

8、管溝底部開挖寬度(有支撐者為撐板間的凈寬),除管道結構寬度外,每側增加工作面寬度,可參照下表採用。

管溝底部每側工作面寬度

9、在原有建(構)築物鄰近挖土,如深度超過原建(構)築物基礎底標高,其挖土坑(槽)邊與原基礎邊緣的距離必須大於高差的1~2倍(土質好時可取低限),並對邊坡採取保護措施;如對舊有建(構)築物基底有影響時,必須提請有關部門有建(構)築物基礎變形、沉陷的加固措施後方可施工。

10、基坑(槽)和管溝的土方完成後應排干積水和清底,及時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1、基坑(槽)和管溝挖土深度不得超過設計基底標高,對於個別超挖處,應使用石粉、碎石填補,並應夯實至要求的密實度。

在天然地基或重要部位超挖時,應採用設計單位同意的補填方法(若採用低強度等級素混凝土等)去填補,並辦好籤證手續。

12、採用天然地基的基礎,挖至基坑(槽)底時,應會同甲方、質量監督站和設計人進行驗槽。

如缺乏地質資料或土質複雜的情況,必須進行釺探。

釺探布置設計未規定時,可按下表執行。

釺探可採用人力或機械進行。

鋼釺可選用φ22~25mm圓鋼製成,長1.8~1.3m,釺尖呈60°錐狀,用錘重3.6~4.5kg,落錘高度500~700mm,將鋼釺垂上打入土中,每打入300mm記錄一次錘擊數,最後將釺探記錄和結果分析對照天然地基情況而作出鑑定,如設計人提出也可使用輕便觸探器進行試驗。

釺探後的孔要填灌中砂至密實狀態。

釺探排列表

13、挖方的棄土或放土,應保證挖方邊坡的穩定與排水,當土質良好時,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堆放,且高度不宜超過1.5m。

在軟土地區,不得在挖方上側放土。

14、在軟土地區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規定施工。

15、土方工程一般不宜在雨天進行。

在雨季施工時,工作面不宜過大。

應逐段、逐片地完成,並應切實制訂雨季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

16、土方邊坡的加固(包括填方、排水溝和截水溝等邊坡),應按土質、地下水位情況,並結合施工周期和季節制定保護方案。

17、為減少對地基土的擾動,機械挖土應在基底標高以上保留 200~300mm左右,以後用人工挖平清底;如人工挖土後不能立即修築基礎或鋪設管道時,也應保留150mm厚的土層暫時不挖。

所有預留厚度應在基礎施工前用人工挖除。

四、質量標準

保證項目

基坑、基槽和管溝底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並嚴禁擾動。

土方工程允許偏差項目

五、施工注意事項

避免工程質量通病

⑴基坑開挖,在有水平標準嚴格控制基底的標高,標樁間的距離≤3m,以防基底超挖。

⑵在軟土地層開挖樁基承台基坑時,應按工程樁施工順序流水作業,以保證樁身強度達到70%以上時才開挖基坑。

挖方要對稱進行,高差不應超過0.8m,防止軟土滑陷而發生樁身位移。

⑶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必須有措施、有方案。

地質資料反映有細砂粉土、中粗砂層的工程項目,必須有截水、降水等有效防止流砂的措施。

主要安全技術措施

⑴夜間施工時,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和護欄。

⑵土方開挖前,應對周圍環境進行普查,清除安全隱患。

對鄰近設施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產品保護

⑴對定位樁、水準點等應注意保護好,挖運土時不得碰撞。

並應定期複測,檢查其可靠性。

⑵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壁和邊坡,在開挖後應有措施,避免塌陷。

⑶挖土需要的支護結構,在基礎施工的全過程要做好保護,不得任意損壞或拆除。

第四節 回填土

一、施工準備

1、材料

⑴回填土:且優先利用基槽中挖出的優質土。

回填土內不得含有有機雜質,粒徑不應大於50mm,含水量應符合壓實要求。

⑵石屑:不應含有有機雜質。

⑶填土材料如無設計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碎石、砂土(使用細、粉砂時應取得設計單位同意,並辦好籤證手續)和爆破石碴;可作表層以下的填料。

含水量符合壓實要求的粘性土,可作各層的填料。

碎塊草皮和有機含量大於8%的粘性土,僅用於無壓實要求的填方。

4)淤泥和淤泥質土一般不能用作填料,但在軟土或沼澤地區, 經處理其含水率符合壓實要求的,可用於填方中的次要部位。

5)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土、流動狀態的泥炭土和有機質含量大於8%的粘性土等,不得用作填方材料。

2、作業條件

⑴填土基底已按設計要求完成或處理好,並辦理驗槽簽證。

⑵基礎、地下構築物及地下防水層、保護層等已進行檢查和辦好隱蔽驗收手續,其結構已達到規定強度。

⑶大型土方回填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填料種類、設計壓實係數、施工條件和壓實工藝等合理確定填料含水量、每層填土厚度和壓實遍數等施工參數。

重要的填方工程和路基,其參數應通過壓實測定確定。

⑷室內地台和管溝的回填,應在完成上下水道安裝(經試水合格)或間牆砌築,並將填區內的積水和有機雜物等清除乾淨後再進行。

⑸在建(構)築物地面以下的填方,若填築厚度小於0.5m,應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和垃圾;若填築厚度小於1m,應清除樹墩及割去長草。

⑹填土前,應做好水平高程的測設。

基坑(槽)或溝坡邊上按需要的間距打入水平樁,室內和散水的牆邊應有水平標記。

二、操作工藝

1、當填方基底為積土或耕植土時,如設計無要求,可採用推土機或工程機械壓實5~6遍。

2、填築粘性土,應在填土前檢驗填料的含水率。

含水量偏高時,可採用翻鬆晾曬,均勻摻入干土等措施;含水量偏低,可預先曬水濕潤,增加壓實遍數或使用大功率壓實機械等措施。

3、使用碎石類土或爆破石渣作填料時,其最大粒徑不得超過每層鋪填厚度的2/3(當使用振動輾壓時,不得超過每層鋪填厚度的3/4)。

鋪填時,大塊料不應集中,且不得填在分段接頭處或填方與山坡連接處。

若填方場內有打樁或其他特殊工程時,塊(漂)石填料的最大

粒徑不應超過設計要求。

4、填料為砂土或碎石土(充填物為砂土)時,回填前宜充分洒水濕潤,可用較重的平板振動器分層振實,每層振實不少於三遍。

5、回填土應水平分層找平夯實,分層厚度和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係數和機具的性能參照2-7選定。

6、路基和密實度要求較高的大型填方,宜用振動平輾壓實。

使用自重8~15t的振動平輾壓實爆破石碴類土時,鋪土厚度一般為0.6~1.5m,宜先靜壓,後振壓。

輾壓遍數應由現場試驗確定,一般為6~8遍。

7、牆柱基回填應在相對兩側或四側對稱同時進行。

兩側回填高差要控制,以免把牆擠歪;深淺兩基坑(槽)相連,應先填夯深基礎,填至淺基坑標高時,再與淺基坑一起填夯。

8、分段分層填土,交接處應填成階梯形,每層互相搭接,其搭接長度應不少於每層填土厚度的兩倍,上下層錯縫距離不少於1m。

填方分層的鋪土厚度和壓實遍數

9、擋土牆背的填土,應選用透水性較好的土,如石屑或摻入碎石等,並按設計要求做好濾水層和排水盲溝。

10、混凝土、磚、石砌體擋土牆,必須在混凝土或砂漿達到設計強度後才能回填土方,否則要作護壁支撐方案,以防擋土牆變形傾復。

11、管溝內填土,應從管道兩邊同時進行回填和夯實。

填土超過管頂0.5m厚時,方准用動力打夯,但不宜用振動輾壓實。

12、對有壓實要求的填方,在打夯或輾壓時,如出現彈性變形的土(俗稱橡皮土),應將該部分土方挖除,另用砂土含砂石較大的土回填。

13、採用機械壓實的填土,在角隔用人工加以夯實。

人工填土,每層填土厚度為150mm,夯重就為30~40kg;每層厚度為200mm,夯重應為60~70kg。

打夯要領為「夯高過膝,一夯壓半夯,夯排三次」。

夯實基坑(槽)、地坪,行夯路線由四邊開始,夯向中間。

14、填方基土為雜填土,應按設計要求加固地基,並妥善處理基底下的軟硬點、空洞、舊基及暗塘等。

填方基土為軟土,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地基處理。

如設計無要求時,應按現行規範的規定施工。

15、每層填土壓實後都應做干容重試驗,用環刀法取樣,基坑每20~50m長度取樣一組(每個基坑不少於一組);基槽或管溝回填,按長度20~50m取樣一組;室內填土按100~500m2取樣一組;場地平整按400~900 m2取樣一組。

採用灌砂(或灌水)法取樣時,取樣數量可較環刀法適當減少,並注意正確取樣的部位和隨機性。

三、質量標準

保證項目

⑴基底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範的規定。

⑵回填土的土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範的規定。

⑶回填土必須按規定分層夯壓密實。

取樣確定壓實的干密度,應有90%以上符合設計要求,允許偏差不得大於0.08g/cm3,且應分散不得集中。

允許偏差見下表

回填土工程允許偏差

四、施工注意事項

避免工程質量通病

⑴回填土應按規定每層取樣測量夯實後的干容重,在符合設計或規範要求後才能回填上一層。

⑵嚴格控制每層回填厚度,禁止汽車直接卸土入槽。

⑶嚴格選用回填土料質量,控制含水量、夯實遍數等是防止回填土下沉的重要環節。

⑷管溝下部、機械夯填的邊角位置及牆與地坪、散水的交接處,應仔細夯實,並應使用細粒土料回填。

⑸雨天不應進行填方的施工。

如必須施工時,應分段儘快完成,且宜採用碎石類土和砂土、石屑等填料。

現場應有防雨和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槽)內。

⑹路基、室內地台等填土後應有一段自然沉實的時間,測定沉降變化,穩定後才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產品保護

⑴施工時,應注意保護有關軸線和水準高程樁點,防止碰撞下沉。

⑵基礎或管溝的混凝土、砂漿應達到一定的強度,不致受損壞時方可進行回填作業。

⑶已完成的填土應將表面壓實,路基宜做成一定的坡向排水。

⑷基坑回填應分層對稱,防止造成一側壓力,不平衡,破壞基礎或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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