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挖土施工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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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挖土

1 範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於工業和民用建築物、構築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機械挖土。

2 施工準備

2.1 主要機具:

2.1.1 挖土機械有:挖土機、推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

2.1.2 一般機具有:鐵鍬(尖、平頭兩種)、手推車、小白線或20號鉛絲和鋼捲尺以及坡度尺等。

2.2 作業條件:

2.2.1 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 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開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並辦完預檢手續。

2.2.3 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誌,並要合理安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2.2.4 開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採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一般要降至開挖面以下0.5m,然後才能開挖。

2.2.5 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樑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進行加固或加寬等準備工作。

2.2.6 選擇土方機械,應根據施工區域的地形與作業條件、土的類別與厚度、總工程量和工期綜合考慮,以能發揮施工機械的效率來確定,編好施工方案。

2.2.7 施工區域運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作業區域工程的大小、機械性能、運距和地形起伏等情況加以確定。

2.2.8 在機械施工無法作業的部位和修整邊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應配備人工進行。

2.2.9 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3 操作工藝

3.1 工藝流程:

3.2 坡度的確定:

3.2.1 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礎坑(槽)、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規定時,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 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一1.0rn。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一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3.2.1.4 堅硬性粘土一2.0m。

3.2.2 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

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l-3的規定。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1-3

註: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2.3 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定坡度值確定。

如地質條件好,土(岩)質較均勻,高度在10m以內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按表1-4確定:

各類土的挖方邊坡坡度 表1-4

註: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2.4 挖方經過不同類別土(岩)層或深度超過10m時,其邊坡可做成折線形或台階形。

3.2.5 城市挖方因鄰近建築物限制,而採用護坡樁時,可以不放坡,但要有護坡樁的施工方案。

3.3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路線及開挖深度。

3.3.1 採用推土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一般應從兩端或頂端開始(縱向)推土,把土推向中部或頂端,暫時堆積,然後再橫向將土推離基坑(槽)的兩側。

3.3.2 採用鏟運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應縱向分行、分層按照坡度線向下鏟挖,但每層的中心線地段應比兩邊稍高一些,以防積水。

3.3.3 採用反鏟、拉鏟挖土機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其施工方法有兩種;

3.3.3.1 端頭挖土法:挖土機從基坑(槽)或管溝的端頭以倒退行駛的方法進行開挖。

自卸汽車配置在挖土機的兩側裝運土。

3.3.3.2 側向挖土法:挖土機一面沿著基坑(槽)或管溝的一側移動,自卸汽車在另一側裝運土。

3.3.4 挖土機沿挖方邊緣移動時,機械距離邊坡上緣的寬度不得小於基坑(槽)或管溝深度的1/2。

如挖土深度超過5m時,應按專業性施工方案來確定。

3.4 土方開挖宜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

隨時作成一定坡勢,以利泄水。

3.4.l 在開挖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槽壁和邊坡的狀態。

深度大於1.5m時,根據土質變化情況,應做好基坑(槽)或管溝的支撐準備,以防坍陷。

3.4.2 開挖基坑(槽)和管溝,不得挖至設計標高以下,如不能準確地挖至設計基底標高時,可在設計標高以上暫留一層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後,由人工挖出。

暫留土層:一般鏟運機、推土機挖土時,為20cm左右;挖土機用反鏟、正鏟和拉鏟挖土時,為30cm左右為宜。

3.4.3 在機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應配合人工隨時進行挖掘,並用手推車把土運到機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時用機械挖走。

3.5 修幫和清底。

在距槽底設計標高50cm槽幫處,抄出水平線,釘上小木撅,然後用人工將暫留土層挖走。

同時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用小線或鉛絲),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以此修整槽邊。

最後清除槽底土方。

3.5.1 槽底修理剷平後,進行質量檢查驗收。

3.5.2 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餘的土方,應一次運走,避免二次搬運。

3.6 雨、冬期施工:

3.6.1 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分期完成。

3.6.2 雨期施工在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

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置支撐。

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

經常對邊坡、支撐、土堤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3.6.3 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

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3.6.4 採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以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溫條件確定。

一般不小於30cm。

3.6.5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基土受凍。

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鬆土。

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

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採取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4 質量標準

4.1 保證項目:

4.1.1 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和場地的基土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並嚴禁擾動。

4.2 允許偏差項目,見表l-5。

土方工程的挖方和場地平整允許偏差值

表1-5

5 成品保護

5.1 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撞碰、也不得在龍門板上休息。

並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定位標準樁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複測和檢查是否正確。

5.2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和變形。

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採取防護措施,並在施工中進行沉降或位移觀測。

5.3 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並應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方可繼續施工。

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

在敷設有地上或地下管線、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損壞管線,造成嚴重事故。

6 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l 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管溝不得超過基底標高。

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 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後應儘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

如遇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30cm土層不挖,待做基礎時再挖。

6.3 施工順序不合理:應嚴格按施工方案規定的施工順序進行土方開挖施工,應注意宜先從低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4 施工機械下沉:施工時必須了解土質和地下水位情況。

推土機、鏟運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m以上推鏟土;挖土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8m以上挖土,以防機械自重下沉。

正鏟挖土機挖方的台階高度,不得超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6.5 開挖尺寸不足,邊坡過陡: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和坡度,除應考慮結構尺寸要求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等所需的寬度。

6.6 雨季施工時,基槽、坑底應預留30cm土層,在打混凝土墊層前再挖至設計標高。

7 質量記錄

本工藝標準應具備以下質量記錄:

7.1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工程定位測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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