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混凝土質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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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 混凝土分項工程質量檢驗
10-6-1-1 一般規定
1.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的規定分批檢驗評定。
對採用蒸汽法養護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混凝土試件應先隨同結構構件同條件蒸汽養護,再轉入標準條件養護共28d。
當混凝土中摻入礦物摻合料時,確定混凝土強度時的齡期可按現行國家標準《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範》(GBJ 146)等的規定取值。
2.檢驗評定混凝土強度用的混凝土試件的尺寸及強度的尺寸換算係數應按表10-75取用;其標準成型方法、標準養護條件及強度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GBJ 81)的規定。
混凝土試件的尺寸及強度的尺寸換算係數表10-75
骨料最大粒徑(mm) |
試件尺寸(mm) |
強度的尺寸換算係數 |
≤31.5 |
100×100×100 |
0.95 |
≤40 |
150×150×150 |
1.00 |
≤63 |
200×200×200 |
1.05 |
註:對強度等級為C60及以上的混凝土試件,其強度換算係數可通過試驗確定。
3.結構構件拆模、出池、出廠、吊裝、張拉、放張及施工期間臨時負荷時的混凝土強度,應根據同條件養護的標準尺寸試件的混凝土強度確定。
4.當混凝土試件強度評定不合格時,可採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檢測方法,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構件中的混凝土強度進行推定,並作為處理的依據。
5.混凝土的冬期施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築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 104)的規定。
10-6-1-2 原材料
1.主控項目
(1)水泥進場時應對其品種、級別、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並應對其強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復驗,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GB 175)等的規定。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並按復驗結果使用。
鋼筋混凝土結構、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的質量及應用技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範》(GB 50119)等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劑。
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當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劑時,混凝土中氯化物的總含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
(3)混凝土中氯化物和鹼的總含量應符合本章「10-2-3控制鹼骨料反應配合比設計要點」和設計的要求。
2.一般項目
(1)混凝土中摻用礦物摻合料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等的規定。
礦物摻合料的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
(2)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細骨料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 53)、《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 52)的規定。
1)混凝土中的粗骨料,其最大顆粒粒徑不得超過構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過鋼筋最小凈距的3/4。
2)對混凝土實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徑不宜超過板厚的1/3,且不得超過40mm。
(3)拌制混凝土宜採用飲用水;當採用其他水源時,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 63)的規定。
10-6-1-3 配合比設計
1.主控項目
混凝土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的有關規定,根據混凝土強度等級、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進行配合比設計。
對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尚應符合本章「10-2-2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專門規定。
2.一般項目
(1)首次使用的混凝上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鑑定,其工作性應滿足設計配合比的要求。
開始生產時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作為驗證配合比的依據。
(2)混凝土拌制前,應測定砂、石含水率並根據測試結果調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10-6-1-4 混凝土施工
1.主控項目
(1)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用於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築地點隨機抽取。
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1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於1次;
3)當一次連續澆築超過10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樣不得少於1次;
4)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1次;
5)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2)對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其混凝土試件應在澆築地點隨機取樣。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應少於1次,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3)混凝土原材料每盤稱量的偏差應符合「10-3-3-2材料配合比」中的規定。
(4)混凝土運輸、澆築及間歇的全部時間不應超過混凝土的初凝時間。
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應連續澆築,並應在底層混凝土初凝之前將上一層混凝土澆築完畢。
當底層混凝土初凝後澆築上一層混凝土時,應按施工技術方案中對施工縫的要求進行處理。
2.一般項目
(1)施工縫的位置應在混凝土澆筑前按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方案確定。
施工縫的處理應按施工技術方案執行。
(2)後澆帶的留置位置應按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方案確定。
後澆帶混凝土澆築應按施工技術方案進行。
(3)混凝土澆築完畢後,應按施工技術方案及時採取有效的養護措施,並應符合「10-5-1-1養護工藝」中的規定。
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要求:採用塑料布覆蓋養護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應覆蓋嚴密,並應保持塑料布內有凝結水;混凝土強度達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裝模板及支架;當採用其他品種水泥時,混凝土的養護時間應根據所採用水泥的技術性能確定;混凝土表面不便澆水或使用塑料布時,宜塗刷養護劑;對大體積混凝土的養護,應根據氣候條件按施工技術方案採取控溫措施。
10-6-2 現澆混凝土結構分項工程質量檢驗
10-6-2-1 一般規定
1.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缺陷,應由監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各方根據其對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影響的嚴重程度,按表10-76確定。
現澆結構外觀質量缺陷表10-76
名稱 |
現象 |
嚴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露筋 |
構件內鋼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
縱向受力鋼筋有露筋 |
其他鋼筋有少量露筋 |
蜂窩 |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漿而形成石子外露 |
構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窩 |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窩 |
孔洞 |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長度均超過保護層厚度 |
構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
夾渣 |
混凝土中夾有雜物且深度超過保護層厚度 |
構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夾渣 |
其他部位有少量夾渣 |
疏鬆 |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實 |
構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鬆 |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鬆 |
裂縫 |
縫隙從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內部 |
構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響結構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縫 |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響結構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縫 |
連接部位缺陷 |
構件連接處混凝土缺陷及連接鋼筋、連接件鬆動 |
連接部位有影響結構傳力性能的缺陷 |
連接部位有基本不影響結構傳力性能的缺陷 |
外形缺陷 |
缺棱掉角、稜角不直、翹曲不平、飛邊凸肋等 |
清水混凝土構件有影響使用功能或裝飾效果的外形缺陷 |
其他混凝土構件有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
外表缺陷 |
構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
具有重要裝飾效果的清水混凝土表面有外表缺陷 |
其他混凝土構件有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
2.現澆結構拆模後,應由監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進行檢查,做出記錄,並應及時按施工技術方案對缺陷進行處理。
10-6-2-2 外觀質量
1.主控項目
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缺陷。
對已經出現的嚴重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並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後進行處理。
對經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
2.一般項目
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對已經出現的一般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按技術處理方案進行處理,並重新檢查驗收。
10-6-2-3 尺寸偏差
1.主控項目
現澆結構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設備基礎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設備安裝的尺寸偏差。
對超過尺寸允許偏差且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部位,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並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後進行處理。
對經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
2.一般項目
現澆結構和混凝土設備基礎拆模後的尺寸偏差應符合表10-77、表10-78的規定。
現澆結構尺寸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表10-77
項目 |
允許偏差(mm) |
檢驗方法 |
||
軸線位置 |
基礎 |
15 |
鋼尺檢查 |
|
獨立基礎 |
10 |
|||
牆、柱、梁 |
8 |
|||
剪力牆 |
5 |
|||
垂直度 |
層高 |
≤5m |
8 |
經緯儀或吊線、鋼尺檢查 |
>5m |
10 |
經緯儀或吊線、鋼尺檢查 |
||
全高(H) |
H/1000且≤30 |
經緯儀、鋼尺檢查 |
||
標高 |
層高 |
±10 |
水準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
|
全高 |
±30 |
|||
截面尺寸 |
+8,-5 |
鋼尺檢查 |
||
電梯井 |
井筒長、寬對定位中心線 |
+25,0 |
鋼尺檢查 |
|
井筒全高(H)垂直度 |
H/1000且≤30 |
經緯儀、鋼尺檢查 |
||
表面平整度 |
8 |
2m靠尺和塞尺檢查 |
||
預埋設施中心線位置 |
預埋件 |
10 |
鋼尺檢查 |
|
預埋螺栓 |
5 |
|||
預埋管 |
5 |
|||
預留洞中心線位置 |
15 |
鋼尺檢查 |
註:檢查軸線、中心線位置時,應沿縱、橫兩個方向量測,並取其中的較大值。
混凝土設備基礎尺寸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表10-78
項目 |
允許偏差(mm) |
檢驗方法 |
|
坐標位置 |
20 |
鋼尺檢查 |
|
不同平面的標高 |
0,20 |
水準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
|
平面外形尺寸 |
±20 |
鋼尺檢查 |
|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
0,-20 |
鋼尺檢查 |
|
凹穴尺寸 |
+20,0 |
鋼尺檢查 |
|
平面水平度 |
每米 |
5 |
水平尺、塞尺檢查 |
全長 |
10 |
水準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
|
垂直度 |
每米 |
5 |
經緯儀或吊線、鋼尺檢查 |
全高 |
10 |
||
預埋地腳螺栓 |
標高(頂部) |
+20,0 |
水準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
中心距 |
±2 |
鋼尺檢查 |
|
預埋地腳螺栓孔 |
中心線位置 |
10 |
鋼尺檢查 |
深度 |
+20,0 |
鋼尺檢查 |
|
孔垂直度 |
10 |
吊線、鋼尺檢查 |
|
預埋活動地腳螺栓錨板 |
標高 |
+20,0 |
水準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
中心線位置 |
5 |
鋼尺檢查 |
|
帶槽錨板平整度 |
5 |
鋼尺、塞尺檢查 |
|
帶螺紋孔錨板平整度 |
2 |
鋼尺、塞尺檢查 |
註:檢查坐標、中心線位置時,應沿縱、橫兩個方向量測,並取其中的較大值。
10-6-3 混凝土強度檢測
10-6-3-1 試件製作和強度檢驗
1.試件製作
檢查混凝土質量應做抗壓強度試驗。
當有特殊要求時,還需做混凝土的抗凍性、抗滲性等試驗。
試件應用鋼模製作。
(1)試件強度試驗的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GBJ 81-85)的規定。
(2)每組3個試件應在同盤混凝土中取樣製作,並按下列規定確定該組試件的混凝土強度的代表值。
1)取3個試件強度的算術平均值;
2)當3個試件強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超過中間值的15%時,取中間值;
3)當3個試件強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均超過15%時,該組試件不應作為強度評定的依據。
認真做好工地試件的管理工作,從試模選擇、試件取樣、成型、編號以至養護等,要指定專人負責,以提高試件的代表性,正確地反映混凝土結構和構件的強度。
10-6-3-2 混凝土結構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
1.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其重要性共同選定;
(2)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3)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於10組,且不應少於3組;
(4)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應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2.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
等效養護齡期應根據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確定。
3.同條件自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及相應的試件強度代表值,宜根據當地的氣溫和養護條件,按下列規定確定:
(1)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於14d,也不宜大於60d;
(2)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代表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的規定確定後,乘折算係數取用;折算係數宜取為1.10,也可根據當地的試驗統計結果做適當調整。
4.冬期施工、人工加熱養護的結構構件,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可按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本節第2條的規定共同確定。
10-6-3-3 混凝土強度評定
混凝土強度應分批進行驗收。
同一驗收批的混凝土應由強度等級相同、齡期相同以及生產工藝和配合比基本相同且不超過三個月的混凝土組成,並按單位工程的驗收項目劃分驗收批,每個驗收項目應按《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確定。
同一驗收批的混凝土強度,應以同批內全部標準試件的強度代表值來評定。
1.統計方法評定
(1)當混凝土的生產條件在較長時間內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種混凝土的強度變異性能保持穩定時,應由連續的3組試件組成一個驗收批,其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2)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應根據前一個檢驗期間同一品種混凝土試件的強度數據,按下式確定:
(3)當混凝土的生產條件不能滿足(1)條的規定,或在前一個檢驗期內的同一品種混凝土沒有足夠的數據用以確定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差時,應由不少於10組的試件代表一個驗收批,其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2.非統計方法評定
對零星生產的構件的混凝土或現場攪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採用非統計方法評定。
此時,驗收批混凝土的強度必須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3.混凝土生產質量水平
預拌混凝土廠、預製混凝土構件廠和採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定期對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控制混凝土質量,確定混凝土生產質量水平。
(1)混凝土生產質量水平,可依據統計周期內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和試件強度不低於要求強度等級的百分率按表10-80劃分。
混凝土生產質量水平表10-80
評定指標 |
優良 |
一般 |
差 |
||||
低於C20 |
不低於C20 |
低於C20 |
不低於C20 |
低於C20 |
不低於C20 |
||
混凝土強度標準差σ(N/mm2) |
預拌混凝土廠和預製混凝土構件廠 |
≤3.0 |
≤3.5 |
≤4.0 |
≤5.0 |
>4.0 |
>5.0 |
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現場 |
≤3.5 |
≤4.0 |
≤4.5 |
≤5.5 |
>4.5 |
>5.5 |
|
強度不低於要求強度等級的百分率P(%) |
預拌混凝土廠、預製混凝土構件廠及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現場 |
≥95 |
>85 |
≤85 |
(2)在統計周期內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及不低於規定強度等級的百分率,可按下列兩式計算:
(3)盤內混凝土強度的變異係數δb不宜大於5%,其值可按下式確定:
當不能連續從15盤混凝土中取樣時,盤內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可利用正常生產連續積累的強度資料進行統計,但試件組數不應少於30組,其值可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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