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615b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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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詢以第三人之新聞畫面片段、報紙雜誌報導等他人著作,作為紀錄片素材,加以 ... 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加以利用。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040615b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令函日期: 104-06-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615b 令函要旨: 一、被訪問者就其表達之想法內容及新聞報導內容,如具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而所謂新聞報導內容具原創性,係指內容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非單純事實傳述之情形(即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又電視新聞畫面,經錄製成視聽著作,即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合先敘明。

二、所詢以第三人之新聞畫面片段、報紙雜誌報導等他人著作,作為紀錄片素材,加以翻拍、引用,係屬「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又將紀錄片透過電視播放或上傳youtube供人點閱,另涉「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型態,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加以利用。

三、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本條文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其前提是須有自己的著作,如您所詢之「引用」符合上述規定者,並依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自得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四、您的利用情形,是否有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仍須個案判斷,如發生爭議,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發布日期:104-06-15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更新日期:104-07-01 瀏覽人次:1477 CLOSE收合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著作權知識+ 著作權懶人包 案件申請 申請爭議案件調解 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申請製版權 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 申請不明著作許可授權利用 使用與授權 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音樂/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 契約範本 最新消息 著作權布告欄 宣導說明會及活動 質權登記公告 公開資訊 法規資訊 專題研究 統計資訊 主題專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身心障礙族群合理使用專區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工具資源 著作權FAQ 相關網站 影音專區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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