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新聞直接引用或翻拍PTT或YouTube沒侵害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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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而是不是「在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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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新聞直接引用或翻拍PTT或YouTube沒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1792◎常常看到電視台直接引用或翻拍PTT或YouTube內容報新聞,有時還把一些標示以馬賽克噴霧處理,這樣難道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電視台看PTT或YouTube報新聞,於引用PTT或YouTube的內容時,在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空間,不致於侵害著作權。
不過,如果電視台引用PTT或YouTube的內容過量,或是沒有註明創作出處,還是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而是不是「在合理範圍」,情況各殊,很難一言敝之,可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四個基準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電視台引用PTT或YouTube的內容過量,超出合理範圍,還是會侵害創作者在著作財產權方面之重製權及公開播送權。
此外,這項利用還是要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明出處。
在明示出處的方法方面,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也就是說,電視台引用PTT或YouTube的內容,除非不知是誰拍攝或寫作完成的,否則,光是註明「翻拍自YouTube」、「翻拍自網路」、「引用自PTT」,仍是不夠的,還是應依影片或發言所附記之拍攝者或寫作者之姓名或公司機構名稱,明確加以標示,以免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
「註明出處」的涵義有多功用,除了標示著作的刊載之處,對於誰是著作人,如何找到這一件著作,以供進一步求證、查考或連絡作者,都是「註明出處」之目的,若無法達到這些目的,所有的「註明出處」都不具意義,也不符合著作權法「註明出處」之規定。
又即使是為避免新聞有廣告之嫌,而把PTT或YouTube的部分內容標示以馬賽克噴霧處理,也要注意姓名表示權之尊重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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