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1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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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函釋內容:. △董監事解任僅餘董事2人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110年12月29日 (股東會之召集) 第171條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函釋內容: △董監事解任僅餘董事2人仍應以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會改選 公司因董監事股份轉讓而當然解任之結果,僅剩董事長1人及董事1人,在此情形下,應依法選任並以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者,以為認定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本部61年7月22日商20114號函參照),可由該董事長及僅剩之董事以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臨時會,並由原董事長任主席,改選或補選董監事。

(經濟部68年6月15日商17754號) △股東會開會通知之印信蓋用釋疑 按公司法第171條僅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至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須蓋用董事會印章,抑或公司印章,則法無明文。

惟目前實務作業上為表明股東會係由董事會召集之事實,習以蓋用董事會印章。

(經濟部84年4月14日商205953號) 參考資料 △公司之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既未經董事會決議,或由少數股東或監察人循規定程序召集股東會為之。

僅由常務董事之名義召集股東會,其決議應屬當然無效 一、按董事、監察人由股東選任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而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法第171條)。

則未經董事會決議,自非董事長可得逕行召集。

所謂另有規定,係指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會,經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

及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之(公司法第220條)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公司之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既未經董事會決議,或由少數股東或監察人循前開程序召集股東會為之。

僅由常務董事某乙之名義召集股東會,係屬無權召集。

從而其所召集之臨時股東會所為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11號判例意旨,應屬當然無效。

(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3期)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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