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173 1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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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分享知識庫
(三)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份的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因此,當全體董監將其 ...
- 2公司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3董事會決議召開107年股東常會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仁愛路三段160號福華大飯店地下二樓福華廳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8時30分(24小時制) 開會時間:9時00分(24小時制).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 4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效力 - 高點法律網
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效力爭議。 【事實摘要】. A為B有限公司之董事,A向B公司主張:B公司董事會欲於99年2月24日召開,. 而B公司於99年2月12日寄發開會通知書,惟99 ...
- 5公司法第171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函釋內容:. △董監事解任僅餘董事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