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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份的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因此,當全體董監將其 ... 列印時間:111/05/0420:09 條文內容 名  稱: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應行注意之證券市場規範事項  DirectionsConcerningSecuritiesMarketRegulatoryMattersforTWSEListedCompaniesandTheirDirectors,Supervisors,andMajorShareholders 修正日期: 民國101年07月00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拾、召集股東會應注意的事項 一、股東會召集的意義: 股東會是會議體的機關,其權限的行使須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會議使 得為之,股東會的召集,應由召集權人依法定程序召集。

二、股東會召集的時期: 股東會的召集時期因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而不同。

股東常會每年至 少召集1次,且應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 事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臨時股東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公170)。

三、召集權人 (一)董事會: 股東會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171)。

(二)持有少數股東權的股東(公173): 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 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如該請 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三)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 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報經主管機關 許可,自行召集。

因此,當全體董監將其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時, 股東仍得經許可後自行召集,並不因全體董監之解任而受影響。

四、監察人: (一)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 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220)。

(二)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得聲請法院選 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 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公245ⅠⅡ)。

五、重整人: 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劃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 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股東會 選任董事、監察人(公310)。

六、清算人: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的範圍內,有與董事相同的權利義務(公324 ),而清算中公司仍有股東會的存在,因此,清算人得召集股東會。

七、召集程序 (一)召集股東會的通知及公告時間(公172、證26-1): 1.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 票者,應於30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應於10日前 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15日前公告之。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30日前通知各股東 ,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45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 之公司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 無記名股票者,應於30日前公告之。

3.由於歷年不斷增資配股,致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記名股票不滿100 0股的股東人數眾多,向眾多零股股東掛號郵寄開會通知書將造 成其人力、物力重大負擔,為免除發行公司之負荷,證交法第2 6之2條規定,發行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1000股股東 ,得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15日前,以公 告方式代替通知。

4.公司只要能證明於前述的期間內依股東名簿上所記載的股東姓名 及住址發出通知,即已盡公司的通知義務。

前述的「20日前」 等期間,應由開會本日的前一日計算,不包括開會本日在內。

5.股東會決議在5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則不須依前述1至3 為股東會的通知及公告(公182)。

所謂延期集會是指股東會開 會後,尚未進入議程,即決議延期改日開會的情形;所謂續行集 會,是指股東會開會後已進入議程,因故來不及當日全部做成決 議而決議改日繼續開會的情形。

(二)通知及公告中應載明的召集事由(公172Ⅴ、證26-1): 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 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之股 東會許可,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以發行新股分派股利之股東 會許可,以及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以公積撥充資本之股東會 許可,皆屬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以保障股東權益,並藉以引起股東的注意,俾踴躍參加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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