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節目可否使用已在新聞上播出之他人影片? - 著作權筆記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1682◎電視台製作節目時,可否使用已在新聞上播出之他人影片約四十秒畫面? ... 第四十九條之時事報導,其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合理使用空間較寬,至於 ... 著作權筆記 回首頁 訂閱電子報 作者介紹 站內  大哉問 單元選單: 大哉問 時事分析 著作權觀念漫談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日本著作權法中譯本 判決評析 演講影音 認識智慧財產權 營業秘密法(法令) 營業秘密法(論文) 營業秘密法(判決) 著作權法制 曉庵隨筆 法令條約 相關論文 討論園地 製作節目可否使用已在新聞上播出之他人影片? 作者:章忠信 1682◎電視台製作節目時,可否使用已在新聞上播出之他人影片約四十秒畫面?是否只要在畫面上註明出處即可,不需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又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九條之時事報導,其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合理使用空間較寬,至於電視台製作一般節目之合理使用,屬於第五十二條規定,其空間較第四十九條為小,第五十二條之引用固然可以透過第四十九條的報導作二次引用,但應該更為縮短引用範圍,以確保其合理性。

不管是哪一種合理使用,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仍是必要的。

回頂端 瀏覽人數:7,777,193 著作權由章忠信享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