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7條已非身分犯,請注意變更見解@ 廖震的法學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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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7條之見解變更:(一)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265號判例要旨:刑法第307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

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法第306條第一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307條以相繩。

(即傳統實務通說將第307條界定為身分犯之判例)(二)編註:本則判例於105年9月13日經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不再援用,並於105年10月19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以台資字第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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