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刑事訴訟法第34條已新增訂第2、3項部份> – 台南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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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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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刑事訴訟法第34條已新增訂第2、3項部份,明示「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補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