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小股東應如何解任不適任之董事? - 元大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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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小股東應如何解任不適任之董事?
10/1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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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按公司法第173條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2.小股東報請主管機關後自行召開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解任董事關於股東會為解任董事決議,除非公司章程對解任董事所要求的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有較高的規定外,原則上非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且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才可以通過解任董事決議。
所謂解任董事之正當理由,包含董事不盡職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等。
於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公司法賦予股東會解任董事之權,而且不須賠償董事,藉以保護公司利益。
4.小股東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 倘若董事執行業務,確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重大事項,而股東會未決議將董事解任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份股東,可以在股東會後30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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