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 - 中華民國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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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係因應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之需要所設置之機關,機關首長為秘書長,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各項幕僚工作;並置資政、國策顧問、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加入好友FacebookFlickrYouTube寫信給總統RSS ::: 首頁中華民國簡介政府組織中央政府 政府組織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 列印本頁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English 中央政府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相關法規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副總統為備位元首,總統府係因應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需要所設置之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則係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另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為總統府之府屬機關。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分別為國家最高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機關。

國家安全會議 總統 副總統 總統府 中央研究院 國史館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總 統 總統為國家元首,自第九任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及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另總統為決定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國家安全相關事項之大政方針,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設有國家安全會議,做為諮詢機關。

國家安全會議 副總統 副總統為備位元首,於總統缺位時繼任總統,或於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府 總統府係因應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之需要所設置之機關,機關首長為秘書長,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各項幕僚工作;並置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對於國家大計、戰略及國防事項,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另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為總統府之府屬機關。

中央研究院 國史館 行政院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議決須提出於該會議之重要事項。

為推動組織改造,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2月3日及111年1月19日二次修正公布,下設14部、9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及2總處,共30個機關。

各新機關按組織改造推動進程陸續啟動。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立法院 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委員席次分配:(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

每縣市至少一人。

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立法院職權如下: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或罷免案;對於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行使同意權;及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司法院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審判及懲戒。

大法官15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法所定案件;各級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及智慧財產訴訟之審判;懲戒法院掌理公務員、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等事項。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上述職權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分別掌理。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七至九人,任期四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考試院全球資訊網 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十人,院長及具備人權專業背景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二人由院長自其他監察委員中遴派之。

監察院下設審計部,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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