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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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中華民國之國家元首。

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行使憲法上職權。

民國成立之前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1年)稱為臨時大總統,北京政府稱為大總統。

總統中華民國之國家元首。

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行使憲法上職權。

民國成立之前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1年)稱為臨時大總統,北京政府稱為大總統。

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規定,大總統為虛位元首,「中華民國約法」(1914年)一度以大總統兼為行政首長。

五五憲草(1936年)以總統為國家元首,統率五院向國民大會負責。

國民政府時期(1925-1948)未設總統,由國民政府主席對外代表中華民國,1947年(民國36年)中華民國憲法再設總統一職。

依憲法規定,任期6年,經國民大會選舉產生,有依法公布法律命令、統帥權、人事提名及任免權、締約、宣戰、媾和權、戒嚴權、緊急命令權等,但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此外,亦可單獨行使覆議核可權、院際調解權,故較內閣制之總統更有實權。

行憲不久,第一屆國民大會以修憲方式訂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予總統緊急處分權。

其後,國民大會數度修改臨時條款,凍結憲法關於連任次數之限制,並大幅增加總統權限,授權其設置動員戡亂機構(即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可調整中央政府行政機構及組織(即人事行政局)、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代表機構。

1991年臨時條款廢止後,1992、1994年之修憲,將總統改由人民直接選舉,任期改為4年,並縮減行政院院長副署之範圍,賦予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設置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權力。

1997年之修憲,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經由立法院之同意,並得解散立法院。

至此,行政院院長除向立法院負責外,亦須向總統負責。

為輔助總統行使憲法上職權,設總統府作為幕僚機構,1948年5月20日正式成立。

1950年起,遷入原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之建築內辦公迄今。

總統府設秘書長一人,屬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事務;另設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若干人,由總統遴聘或任命,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1996年,總統府組織法大幅修正,設一、二、三局及機要、侍衛、公共關係三室;另隸有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及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

撰稿者:劉恆妏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薩孟武著、黃俊杰修訂。

2007。

《中國憲法新論:修訂二版》。

臺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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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陳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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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新論:二版》。

臺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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