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7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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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工務局;在縣(巿) 為工務局或建設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巿)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適用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 ...
- 2建築法§34-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營建目. 第34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 ...
- 3建築法 - 植根法律網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 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 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 ...
- 4建築法
建築法 ·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 ...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国人大网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