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建築法 ·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 ... 建築法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第  七  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