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63條修正
po文清單文章推薦指數: 80 %
關於「公司法163條修正」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延伸文章資訊
- 1惟股權轉讓限制契約畢竟僅係公司與股東間之契約關係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公司法第163條本文規定,原則上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實務上仍多有公司與股東間以契約限制股權之轉讓。
- 2股權轉讓若干法律問題分析(上)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股權轉讓以自由為原則,以限制為例外,這是世界範圍內公司法律有關股權轉讓的總體規則 ... 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 3《商事法》 - 高點法律網
份,尚且為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本文所明文禁止,則舉重以明輕,公司以其意思形成要件不若章程規定嚴. 格之與股東間的契約,禁止或限制股份之轉讓,自亦為法所不許。
- 4公司可否與員工約定離職時以原價買回其認購股份
2、「公司法第16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以避免多數股東藉由訂立或修正章程之方式,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惟股東間私自以書面契約合理 ...
- 5閉鎖性公司股份轉讓限制之自由與界線| 勤業眾信 - Deloitte
2015年我國公司法修正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打破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新增股東人數上限(不得超過50人)、章程應定股份轉讓限制(公司法第356-1條)及多元特別股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