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法令禁止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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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惟股權轉讓限制契約畢竟僅係公司與股東間之契約關係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公司法第163條本文規定,原則上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實務上仍多有公司與股東間以契約限制股權之轉讓。
- 2股權轉讓若干法律問題分析(上)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股權轉讓以自由為原則,以限制為例外,這是世界範圍內公司法律有關股權轉讓的總體規則 ... 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 3新創公司如何防止股東半路跳船?這篇文章教你章程該怎麼寫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 ... (閉鎖性公司) 股東間具有高度緊密關係,又股東人格特性及創業團隊往往是閉鎖性公司 ...
- 4閉鎖性公司股份轉讓限制之自由與界線| 勤業眾信 - Deloitte
2015年我國公司法修正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打破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新增股東人數上限(不得超過50人)、章程應定股份轉讓限制(公司法第356-1條)及多元特別股特色, ...
- 5公司法第356條之1-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以勞務方式出資,其勞務履行期間為何,應由公司與該股東契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