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法規名稱:, 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3 年08 月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2 年04 月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二)字第1020049388號函.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3年08月12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2年04月11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二)字第1020049388號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
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
長兼任。
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相關部屬機關首長及部內單位主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四)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五)學者專家。
(六)弱勢族群代表。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
員,其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
會日常事務。
六、本會得依第二點所定任務及本部年度施政計畫,分設工作小組,提供諮詢
意見。
七、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
席費。
延伸文章資訊
- 1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提供青年於政府政策形成中之參與管道,特設青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2法規名稱: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30035431號函修正發布第3 ...
- 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青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培養青年人才,促進社會發展,提升本府政策之創新性及可行性,特設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4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5法規內容-教育部公費留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公費留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4 年01 月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107 年01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