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規名稱:, 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3 年08 月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2 年04 月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二)字第1020049388號函.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3年08月12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2年04月11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二)字第1020049388號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   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   長兼任。

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相關部屬機關首長及部內單位主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四)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五)學者專家。

 (六)弱勢族群代表。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   員,其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   會日常事務。

六、本會得依第二點所定任務及本部年度施政計畫,分設工作小組,提供諮詢   意見。

七、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   席費。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