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公費留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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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公費留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4 年01 月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107 年01 月31 日.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公費留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01月27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107年01月31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三)字第1030186585號函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規劃公費留學制度及試務作業之需要    ,特設公費留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公費留學考試制度之建議等事項。

 (二)公費留學考試試務工作之建議事項。

 (三)公費留學考試學門之建議事項。

 (四)推薦公費留學考試命題、閱卷、面試(術科)及書面審查之委員        名單。

 (五)審查公費留學生出國同意函等事項。

 (六)公費留學生相關輔導規範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費留學及國際學術交流之諮詢等事項。

三、本會以召開會議、小組研議、個別審查等方式,提供諮詢、審議、建    議等相關事項。

四、本會委員,由本部依相關專業類別,聘請在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    學者及企業代表擔任。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會置委員五十人至六十人,由本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本部國際及    兩岸教育司司長為當然委員。

七、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本部得請缺席委員指定相同學術專長之代理人    出席。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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