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青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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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培養青年人才,促進社會發展,提升本府政策之創新性及可行性,特設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5年01月07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青公字第110030541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培養   青年人才,促進社會發展,提升本府政策之創新性及可行性,特設桃   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政策建言平台,蒐集並了解青年意見。

   (二)建立多元管道培力人才,增進青年公共參與能力。

   (三)研析青年關心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四)推動各項青年發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公   共參與熱誠,關心桃園在地議題,就讀、就業或設籍於桃園市境內於   專業領域具影響力,且年齡為十六歲至四十歲之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   遴選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聘期內委員得隨召集人異動改聘之;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之。

改聘或補行遴聘之委員,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   之日為止。

  第一項及第三項委員遴選規定,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另定之。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不克出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會議三日前通知本府青年事務局,完成請假手續。

無正當理由或未依    規定請假而缺席超過二次者,得經提報本會會議確認後,由本府解聘    之。

   委員於聘期內有損害本會聲譽之情事者,亦得經前項程序解聘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或各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會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   機關參採。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青年事務局辦理。

七、本會得以議題分組方式,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研商具體政策及建議   。

  前項小組會議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或授權人員指派委員擔任之。

  本會授權之小組決定事項,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其效力與本會之   決議相同。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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