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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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8 年07 月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 年06 月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00143111號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8年07月1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6月04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00143111號函,自110年10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 全文檔案: 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1101001生效.odt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青年   提出建言與想法之交流平台,使有潛力及可實行之提案或建議成為本   府推動政策參考,特設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台,倡導青年公共參與。

  (二)提供青年政策、議題規劃之參考。

  (三)營造有利青年發展的環境。

  (四)傾聽青年聲音,提升青年政策之前瞻性與可行性。

  (五)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務及政策議題討論。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二人至四人。

  (三)青年委員一百人。

  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   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並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業務。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或指派   人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六、本會下設三組議題小組,分組研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事務議   題,各組分工情形及主政機關如下:   (一)就業經濟組:研議本市勞工、經濟發展、農業及觀光政策,主政     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協辦機關包括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研考會等。

  (二)社福文教組:研議本市教育、文化、社會及衛生政策,主政機關     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協辦機關包括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     政府文化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研考會等。

  (三)都市發展組:研議本市環保、都市發展、交通、建設、治安及防     災政策,主政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協辦機關包括臺中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研考會等。

  前項各議題小組青年委員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由各議題小組   就關心臺中在地議題,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之十五歲至三十五歲青年招   募之,並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研商具體市政建言。

  各議題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各組主政機關指派人員兼任。

七、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組成跨局(處)工作小組。

八、青年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青年委員不克出席者,應於開會前三   日內完成請假程序,任期內無正當理由或未完成請假程序而缺席達二   次者,喪失委員資格,由本府予以解聘。

  本會委員屬機關代表者,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員出席會議   。

九、本會或各議題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指派主管以上   人員或其代理人列席。

十、各議題小組決議事項,經本會會議討論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   關機關參考辦理。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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