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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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是中華民國為了保障人民學習與教育權利、確立教育方針、健全教育體制所制定的教育法令,法令本身在教育法體系中具有「母法」或「本法」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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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法律聲明。

教育基本法EducationalFundamentalAct施行日期1999年6月25日修正次數5最新修正2013年12月11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教育部目教育通用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教育基本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1993年至1997年由顏錦福等13人、翁金珠等50人、蔡璧煌等22人、朱惠良等55人、教育部、李慶華等17人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教育委員會於1997年12月17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1999年6月4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1999年6月4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1999年6月23日由總統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99年6月25日起施行 閱論編 《教育基本法》是中華民國為了保障人民學習與教育權利、確立教育方針、健全教育體制所制定的教育法令,法令本身在教育法體系中具有「母法」或「本法」之性質。

其中在1994年時,台灣數個民間團體於4月10日發起遊行活動以要求教育改革;之後成立了四一○教改聯盟以持續推動,而這也引起社會各界廣大迴響。

其中四一○教改聯盟要求落實小班小校、廣設高中與大學、推動教育現代化並且制定《教育基本法》等改革要求,而這4項訴求也成為後來教育改革的主軸。

受到社會輿論要求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壓力下,當時擔任立法委員的翁金珠等50人則提出了《教育基本法草案》。

在經過立法院通過後,1999年6月23日時由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公布《教育基本法》。

其中規定人民是教育的主體、教育權由中央下放至地方、國民教育得視社會發展延長年限以及保障弱勢族群受教權,同時鼓勵私人興學並且允許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由於《教育基本法》其效力遠大於其他教育法律,可說是一切教育法規的根本大法,因此對整體教育有極為深遠的影響。

而2006年12月12日時,立法院通過管碧玲等立法委員提出的《教育基本法》修正案,禁止學校有任何形式的體罰而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外部來源[編輯] (繁體中文)「教育基本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教育基本法_(中華民國)&oldid=70866403」 分類:​第四屆立法院制定法律1999年臺灣法律1999年台灣建立台灣國民教育臺灣教育改革隱藏分類:​包含法律聲明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文庫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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