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僅剩2 人仍可召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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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如有法定當然解任而發生缺額情形,應予扣除。
於董事長缺位致董事缺額達1/3時,應先召集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公司法並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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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董事僅剩2人仍可召開董事會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5.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年3月號/13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2648
下載點數:
4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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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董事會;股東會;補選;全面提前改選;法定當然解任;董事缺額
中文摘要:
董事缺額達1/3時,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由於股東會係由董事會召集,因此經濟部於93年12月2日作成函釋,當公司因故僅剩2人董事可參與董事會時,因2人以上即達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故可依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董事,以為認定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由該出席董事以董事會名義召開臨時股東會補選董事,以維持公司運作。
經濟部93年11月1日函釋更明確表示,董事會董事名額總數之計算,應以依法選任並以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者以為認定。
故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如有法定當然解任而發生缺額情形,應予扣除。
於董事長缺位致董事缺額達1/3時,應先召集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為公司自治事項,可由公司自行決定。
至於董事缺額達1/3時,應依公司法規定補選或全面提前改選,依據經濟部93年11月12日函釋,亦屬公司自治事項,可由公司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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