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僅剩2 人仍可召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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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如有法定當然解任而發生缺額情形,應予扣除。

於董事長缺位致董事缺額達1/3時,應先召集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公司法並無限制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董事僅剩2人仍可召開董事會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5.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年3月號/13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2648 下載點數: 4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董事會;股東會;補選;全面提前改選;法定當然解任;董事缺額 中文摘要: 董事缺額達1/3時,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由於股東會係由董事會召集,因此經濟部於93年12月2日作成函釋,當公司因故僅剩2人董事可參與董事會時,因2人以上即達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故可依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董事,以為認定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由該出席董事以董事會名義召開臨時股東會補選董事,以維持公司運作。

經濟部93年11月1日函釋更明確表示,董事會董事名額總數之計算,應以依法選任並以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者以為認定。

故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如有法定當然解任而發生缺額情形,應予扣除。

於董事長缺位致董事缺額達1/3時,應先召集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為公司自治事項,可由公司自行決定。

至於董事缺額達1/3時,應依公司法規定補選或全面提前改選,依據經濟部93年11月12日函釋,亦屬公司自治事項,可由公司自行決定。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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