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卻拿我借給他的刀去殺人,我也成立犯罪嗎? - 玉鼎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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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幫助犯」,指的是自己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而參與犯罪,而且沒有共同支配實現犯罪的意思,其所參與的又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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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篇
我只有借菜刀給他,他卻拿我借給他的刀去殺人,我也成立犯罪嗎?
我只有借菜刀給他,他卻拿我借給他的刀去殺人,我也成立犯罪嗎?
Q:我只有借菜刀給他,他卻拿我借給他的刀去殺人,我也成立犯罪嗎?
A:依照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所謂「幫助犯」,指的是自己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而參與犯罪,而且沒有共同支配實現犯罪的意思,其所參與的又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者。
要注意的是,若行為人所參與的客觀行為,是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則為正犯,而非幫助犯。
依照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的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例如:革魯借菜刀給凱紋,凱紋卻拿革魯借給他的菜刀去殺小明,凱紋後來遭警方逮捕。
問:革魯可不可以主張小明是凱紋殺的,不是自己殺的,而不成立殺人罪?
革魯在凱紋的殺人罪之中,其所參與的客觀作為,並不是殺人罪構成要件以「內」的殺人行為,而只是殺人罪構成要件以「外」的提供菜刀的行為,因此革魯提供菜刀的行為屬於幫助行為。
凱紋原本就有殺小明的犯罪決意,革魯針對已經有殺小明犯罪意思的凱紋提供協助的行為,成立幫助行為。
革魯若是不知道凱紋要殺小明,借菜刀給凱紋時並沒有幫助凱紋殺人的幫助故意,革魯不成立幫助犯。
但革魯若是知道凱紋要殺小明,借菜刀給凱紋時也有要助凱紋一臂之力的幫助故意時,革魯依照刑法第30條第1項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而且就算凱紋不知道革魯有幫助自己的行為,革魯仍然成立幫助犯。
而革魯應該要被處罰的刑度,依照刑法第30條第2項,得按受革魯幫助的凱紋的殺人罪的刑來減輕。
因此在刑法的概念下,「熱心助人」不一定都是好事,若你熱心助人去做壞事的話,可能害到第三人或自己,並不是只有作壞事的他成立犯罪,幫助他做壞事的自己也可能會成立犯罪。
例如你販賣自己的銀行帳號或手機門號給詐騙集團,若是該詐騙集團利用該銀行帳號與手機門號去實行詐騙行為,雖然你自己只是賣帳號賣門號賺點小錢,沒有親自去做詐欺行為,但是卻有可能會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
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
至於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和第30條第1項的幫助犯,其最大的不同,即在於行為人所參與的客觀作為,倘係構成犯罪要件以「內」者,屬共同正犯;若為構成要件以「外」者,才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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