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責任,各位律師您們好請教幾個問題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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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責任 · 1、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員工不能向負責人或是董事請求賠償 · 2、如果是有限公司也是: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2094人,瀏覽人次:217884416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公司、勞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責任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Elly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3-3012:15  文章人氣:1461 個人積分:18 各位律師您們好請教幾個問題: 1.當公司積欠員工薪資,但公司帳面上沒有資產也沒有銀行存款,員工能向負責人或是董事們個人求償嗎?2.公司積欠的債務問題是民事訴訟是否能向個人財產申請強制執行還是只能公司資產申請強制執行?3.董事們有連帶賠償責任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責任是什麼?4.若員工在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過程中,負責人脫產,員工還有什麼求償方式嗎? 沈明顯(沈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3-3012:34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3820 律師評價:771│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各位律師您們好請教幾個問題: 1.當公司積欠員工薪資,但公司帳面上沒有資產也沒有銀行存款,員工能向負責人或是董事們個人求償嗎?2.公司積欠的債務問題是民事訴訟是否能向個人財產申請強制執行還是只能公司資產申請強制執行?3.董事們有連帶賠償責任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責任是什麼?4.若員工在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過程中,負責人脫產,員工還有什麼求償方式嗎?   擬答: 1、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員工不能向負責人或是董事請求賠償 因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所以所有人都以所認股份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2、如果是有限公司也是: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3、只能向公司 4、除非董事有違反忠實善良管理人義務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 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 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5、除非負責人依法要負連帶責任,發現有脫產行為,你才可以行使詐害債權之撤銷權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恪明法律事務所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黃崑雄(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3-3012:48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31836 律師評價:3850│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依您陳述,按公司法第2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所認份,對公司負其責任,倘公司破產或負債,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權人是不能向公司股東請求以個人財產賠償,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再按第192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是公司董事倘係由持有公司股份股東選出,其所負責任意如上所述,倘非由公司股東選出,其倘有第193條: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倘公司負責人有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受有損害他人得依法向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外,其餘董事或負責人只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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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房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3-3022:13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85734 律師評價:22728│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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