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26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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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

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110年12月29日 (解散與變更組織) 第126條 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

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函釋內容: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11470號函,經濟部74年8月28日商37259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兩合公司申請解散登記疑義 一、查公司法第115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死亡即退股;又依同法第126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

二、次查公司法(舊)第410條規定、第404條至第409條之規定,於兩合公司準用之;但在無限公司,應由全體股東申請之登記,其在兩合公司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申請之,復依同法(舊)第407條前段規定,無限公司因解散申請登記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其由繼承人申請者,應送其戶籍證明文件。

三、本件該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僅1人已死亡,依前開法條規定得由其全體繼承人檢送戶籍文件申請解散登記。

(經濟部74年8月28日商37259號)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已構成法定退股事由 1.按公司法第115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死亡,已構成法定退股事由,應依本法第115條準用第69條為退股決算,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以現金抵還退股股東之全體繼承人。

準此,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死亡,其繼承人可繼承該退股決算之金額,無法繼承無限責任股東之地位。

2.次按公司法第116條規定兩合公司之章程應記載第41條第1項各款事項,及記明各股東之責任。

股東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出資額等均為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無限責任股東死亡為退股決算,公司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變更之。

3.又按本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兩合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是以,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死亡而退股決算後,仍有其他無限責任股東者,尚不構成本法第115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之解散事由。

惟無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且不依第126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其餘股東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者,兩合公司應為解散。

(經濟部104年6月24日經商字第1040205693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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